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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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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09] 食署擬重罰無牌食肆

 【本報訊】食環署建議修例加強針對無牌食肆,以收阻嚇作用,包括停止處理無牌食肆已遞交的牌照申請,以及當有關無牌食肆的負責人或公司一經定罪,食環署或會禁止在6個月內再申領牌照。有立法會議員不滿建議,認為對經營者不公平。

 在立法會食物安全事務委員會會議上,食環署署長梁永立表示,根據目前法例,無牌食肆可以在食環署向法庭申請封閉令期間,繼續辦理申請牌照程序,有時食肆在取得牌照之後,食環署仍未申請到封閉令,又或者取得封閉令之前,食肆已經結業,搬往其他地方再經營,因此,政府建議修例,加強打擊無牌食肆。

 飲食界立法會議員張宇人批評,政府發牌程序過慢,令業界被迫無牌經營,而有關建議對經營者不公平,扼殺他們的生存空間。而議員郭家麒希望署方加快封閉無牌食肆的時間。

 梁永立說,政府正檢討縮短牌照申請時間,但認為現時阻嚇力不足,希望可以加強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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