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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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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5] 講史茶館:案如器皿法如水

郭 建

 從以上兩節的介紹裡我們可以看到,刑名師爺對於事實和法律可以具有一種靈活的立場。

 這種靈活立場上我們可以舉出近代人劉體智寫的有關晚清官場情況的筆記《異辭錄》中兩個案件來說明。

捉姦於百里之外

 第一個是光緒年間在廣東發生的殺姦案件:有個人的妻子與人通姦,偷了家裡的一些錢財,和姦夫私奔。過了兩年多,那人在離開家鄉幾百里的地方正好遇見了這對野鴛鴦,他就拔刀相向,將兩人當場殺死,然後到當地的官府自首。

 元明清時期的法律都規定:當丈夫發現妻子與別人通姦時,他有權在行姦場所將姦夫、姦婦「登時殺死」,無須負任何刑事責任。可是如果丈夫發現妻子與別人的姦情,到官府去告發,官府所能給予姦夫與姦婦的最重處罰,卻只是各杖一百、枷號(罪人戴枷示眾受辱)一個月。但在這個案件中,丈夫殺死姦夫姦婦已經是在事發的兩年多以後,而且殺死姦夫姦婦的場所也不是行姦的場所,是否構成原來法律上所要求的「登時」和「姦所」?當兩廣總督將這個案子按照「殺姦」通報朝廷刑部時,刑部即以這兩項存疑而駁回,認為可以按照故意殺人罪來處理。

 當時兩廣總督李瀚章聘請的是一位楊師爺,他為東家起草了一個不長的「頂覆」刑部意見的稿子,其中最關鍵的兩句是:「竊負而逃,到處皆為姦所;久竟不獲,乍見即係登時。」這個意見遞送到刑部,刑部尚書、著名的律學家薛允升為之激賞,立即行文核准兩廣總督的原定「殺姦」判決意見。

十八人「械鬥」全軍覆沒

 第二個案件也是光緒年間的。以撰寫《明通鑒》聞名的史學家夏燮擔任江西豫章縣知縣,積極佈置反對「洋教」的運動,處罰一大批倚仗洋人勢力魚肉鄉鄰的教民,並將其中的十八人當庭「杖斃」。然後他寫了個洋洋灑灑數千字的呈文,自稱此舉是「絀邪崇正,除暴安良」。江西布政使劉秉章(即劉體智之父)聽說了這件事,趕緊找到夏燮,勸告他說:現在洋教士後面都有列強大炮撐腰,你公然反「洋教」,還殺了這麼多的人,報到朝廷會使朝廷難於對付洋人責難,你自己更逃不掉處分。夏燮聽了才感到害怕,自己跑到巡撫衙門承認辦事孟浪。巡撫要他和自己的高師爺商量如何妥善處理這事。高師爺辦法畢竟是高:他建議造一個「械鬥」的案子,把這十八個人的死亡全部都算是械鬥而亡,而且是一邊各死九個,沒有再需要抵命之人。夏燮回到縣裡,依計而行,偽造一批證人證詞來「證明」械鬥過程,高師爺則早已安排了府、道、司各級衙門的師爺都給這個案子放綠燈,一路通行。以後報到朝廷刑部,也得以順利結案。(紹興師爺系列故事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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