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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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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8] 人大該釋法時就須釋法

■王紹爾

 在香港某些人未能以開放頭腦詮釋基本法之前,或者是未能善意解釋基本法之前,人大釋法不僅十分必要,而且人大履行這一憲制性權力和責任應形成經常性的機制,要改變過去那種「不得不釋法」或「萬不得已時才釋法」的被動狀況。人大該釋法時就釋法,就是對香港的經濟繁榮、政治穩定與社會和諧,負起最高的憲制責任。

 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一再表示,公眾的共同願望是要盡快選出新的行政長官,結束不明朗的情況,不希望有人在兩年五年任期問題上無風作浪。但就是有人在兩年五年任期問題上無風作浪。「民主派」政客無論是主張兩年或五年,其意都不善。特別是他們反對補選特首只能做兩年的目的,是要挖空心思陷香港於憲政危機之中。對此,律政司長梁愛詩已指出,特首補選前夕,只要有人提出司法覆核,指兩年任期「違反基本法」,補選工作就有可能要擱置。

應改變「不得不釋法」變動局面

 對於特區政府認為補選特首只能做兩年,梁愛詩表示這非只是她到北京去領受法律專家的意見,除了辯論外,她也思考了普通法的法律解釋原則:最基本的原則是「在沒有把全條條例看完之前,沒有人可以說他明白它的某一部分的意義:Bennion,Statutory Interpretaion,a Code(4th ed)」。因此不能只看第46條,也應該看第45條和附件一,特別是第53(2)條直指第45條而非第46條。很明顯,基本法的有關條例都說明:「棄用『一屆』,顯然那不是新一屆任期重新開始,而是繼續未完成的任期,或不足一屆。」

 梁愛詩還介紹英國一位偉大的法學家Lord Denning的觀點:「《基本法》是我們法律制度重要的一環,它是新的事物,涉及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體制,我們應該以開放的頭腦,去詮釋《基本法》。」對此我要補充的是,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公約法》(1997年10月3日對中國生效)在第三十一條規定了「解釋之通則」,其中最主要的一條就是「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我認為,在香港某些人未能以開放頭腦詮釋基本法,或者是未能善意解釋基本法之前,人大釋法不僅十分必要,而且人大履行這一憲制性權力和責任應形成經常性的機制,要改變過去那種「不得不釋法」或「萬不得已時才釋法」的狀況。為何如此?理由有下述兩個方面:

人大釋法可幫助香港法院正確判案

 第一,香港法院在解釋基本法方面的善意不應懷疑,但問題是香港法院長期以來審理的不過是一般民事和刑事的案件,對審理有關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的案件、特別是涉及基本法的憲制性案件,缺乏足夠的訓練、足夠的能力和足夠的經驗,所以,市民看到在一些案件中,法官之間論點南轅北轍,一般市民認為沒有歧義的常識性問題,也出現分歧。也因為如此,香港法院才會出現判決居港權案那樣導致160多萬移民湧來香港的低級錯誤,才會出現判決公務員減薪案那樣互相矛盾和反覆的現象,才會出現判決領匯案那樣縱容有人濫用司法程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現象。所以,我認為在涉及基本法的憲制性問題方面,人大應該積極和經常性履行解釋基本法的憲制性權力和責任,該釋法時就釋法,這有助避免香港法院由於缺乏足夠的訓練、足夠的能力和足夠的經驗,在判決涉及基本法的憲制性案件時出現低級錯誤,以便幫助香港法院正確判決涉及基本法的憲制性案件。

人大釋法對香港負起最高憲制責任

 第二,香港的一些政客特別是法律界的政客,對基本法從來就未能善意而是惡意解釋。「民主派」政客聲稱他們糾纏於「二五之爭」絕不是在製造麻煩,但事實並非如此。「民主派」的「教父」李柱銘本月初在電台節目中曾公開主張人大對繼任人任期釋法,還說:「別以為民主黨凡釋法也反對,在適當的時候行使是無可厚非的。」但兩小時後,李大狀慌忙「補鑊」,指自己「未睡醒」,轉而糾纏於「二五之爭」,並反對人大釋法。事實上,「民主派」政客先是力言補選特首只能做兩年,以此惡意攻擊若補選特首做五年就是中央扼殺「○七普選特首」,但到內地法律專家和特區政府指出補選任期為兩年之後,他們又立即改口為五年,其惡意在於準備重施領匯事件故技,絆倒特首順利產生,令香港出現權力真空,製造「舉世矚目」的破壞效果。事實上,香港的一些政客特別是法律界的政客,他們對整部基本法都未能善意而是惡意解釋。基本法的整個目的是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但「民主派」政客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解釋,往往都是惡意性和破壞性的,在他們的解釋中,政制循序漸進變成急遽普選,補選特首繼續未完成的任期變成「新一屆特首」,人大依法履行釋法權變成干預香港高度自治……等等,所有這些都是企圖通過惡意解釋基本法破壞香港繁榮穩定。所以,我認為在香港的一些政客特別是法律界的政客徹底摒棄對基本法惡意解釋之前,人大應該積極和經常性履行解釋基本法的憲制性權力和責任,該釋法時就釋法,這有助保障基本法的順利執行和落實,有助維護基本法的尊嚴和完整。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守護神,人大該釋法時就釋法,就是對香港的經濟繁榮、政治穩定與社會和諧,負起最高的憲制責任。(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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