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22] 人大釋法對香港有利無害
■謝緯武 香港政治經濟文化學會會長
鄧小平指出:「如果中央把什麼權力都放棄了,就可能會出現一些混亂,損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目前香港社會有關行政長官出缺後新的行政長官任期的爭拗,有可能導致嚴重的憲制危機,在這個關鍵時候,特區政府應提請人大釋法,這對香港有利無害。
鄧小平指出:「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鄧小平還講,總有一些事情是要中央出頭解決的。總之,不能籠統地擔心和反對干預。要看到中央出頭解決是有利於香港人的利益、有利於香港繁榮穩定,還是損害香港人的利益、損害香港繁榮穩定。
目前,針對香港社會有關行政長官出缺後新的行政長官任期的爭拗,特區政府應提請人大釋法,就是對香港有利無害的最好辦法。
《基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條文之清晰,法律含義之明確,是沒有學過法律的人都可以明白清楚的。怎麼能反對人大釋法,說人大釋法是毀損法治呢?且不說國家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解釋法律」的規定了。
討論補選第二屆特首缺位,新特首任期是五年,還是只應填補董先生任期的餘下部分(約二年),由於爭論不休,有人企圖濫用司法程序,提出司法覆核令特首補選出現變數,所以必須提請人大釋法。
若如上所述確實是港人共識的話,新當選補缺位的行政長官任期為上任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在《基本法》中是有根據的:
基本法附件一有兩項規定是很明確的:其一,「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選出行政長官為何不解散,而要「每屆任期五年」呢?顯然包括該屆五年內行政長官可能因各種原因而缺位,須該屆選委會補選行政長官,而該填缺位的行政長官任期理應不能超越該屆原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否則其超越任期所履行的職權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是要受到質疑的。
其二,第七款:「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此規定明確肯定二○○七年為第三屆行政長官開始的任期。因此,今年補缺位的新任行政長官任期只能是第二屆行政長官所剩餘之任期,不能超逾二○○七年,因為二○○七年後各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修改,如何修改,如該款所示是極重大,極慎重的憲制問題。
應按內地法律原則解釋基本法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人大常委會審議了行政長官提交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二○○七年行政長官和二○○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根據《基本法》有關規定和「四.六釋法」等憲制性法律,通過了第三任行政長官和第四屆立法會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辦法等項決定。若補缺的新行政長官任期超逾第二任行政長官任期,則與人大常委會「四.二六決定」的憲制性法律文件相衝突,屬違憲。
《基本法》是憲制性法律,高於普通法,是普通法服從《基本法》而不是相反;《基本法》是由奉行大陸法的全國人大通過的,通過《基本法》時的立法指導思想不是普通法原則,對《基本法》的理解或解釋,只應按內地法律解釋原則而不應用普通法原則。
有人抨擊律政司司長相關理據為「無中生有」,是強詞奪理。既然有人堅持用普通法原則解釋《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認為補選產生的新任特首應是一屆,任期五年,還準備搞領匯事件「翻版」,要求司法覆核,人大常委會就應遵照憲法及《基本法》,為維護基本法尊嚴和港人福祉盡快釋法。(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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