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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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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3] 從常識看「五年任期」之不合理

■文滿林

 有關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究竟是兩年或是五年之爭,幾已成為近日城中之最激烈的爭議話題。各有擁躉,各有支持。要取得共識,看來得要花費好大的工夫、時間及精力。甚至要再次尋求人大釋法才能平息這個「二五」之爭。若不,領匯事件肯定再現。牙簽阿婆之類的人物還有不少,不難伺機再出。到時大有可能累到行政長官的補選補缺全部亂套,香港出現憲制危機。

 補選出缺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究竟兩年合法合憲合情合理,抑或五年至真至妥,直到目前為止,本港法律界人士有不同的解釋和演繹。因為畢竟是回歸後首次出現的事。

 但若從另一個角度或一些「例子」來說,如以立法會議員或區議員的出缺補選的情況及任期為例,是不是可讓更多的人得到理解和分析的一種幫助。在近年來,無論是立法會還是區議會,都時有個別議員因各種原因辭去議席。政府在處理這些出缺的議員補選時,其任期就是「餘下任期」。並不是從當選即日開始計算應任四年或五年的規定。若果照那些律師會的聲明及意見所說,凡選舉出來的都要任足規定的任期時間的話,那麼,那些在出缺補選當選的議員不就是要超越原屆原任的議員任期時間嗎!在換屆選舉時,那些出缺補選的議員是否無需再經過選舉就可延續下去?如果是這樣的話,整個立法會或區議會豈不是亂了套,亂晒籠?!

 立法會及區議會的議員出缺補選既是餘下任期,則選舉條例有明文規定也好或是沒有明文規定也好,這種處理方法是非常妥當的,合情合理的,也是得到市民大眾的認同。

 同樣,假如我們也以這種方法和思維來看待特首的出缺補選的任期,是不是一種最有效的理解和息爭。而且會對整個社會都有莫大好處。堅持五年任期的人不妨想想。(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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