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25] 馬力籲尊重釋法機制 放大圖片
【本報訊】有關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究竟是「剩餘任期」或重新開始另一屆的任期,引來坊間議論紛紛。身兼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立法會議員的民建聯主席馬力撰文,詳釋《基本法》內一些相關條文的設計原意,認為在補選行政長官任期的爭議中,不能對立法原意視而不見,更必須尊重釋法機制。他強調,如果將《基本法》的設計原意說成是事後的政治權宜,是與事實不符。
《基本法》列明補選非完整
馬力指出,起草《基本法》時,確實討論過「出缺後補選產生的特首是否算一屆」的問題,結果顯示補選產生新特首不算新的完整一屆。而從《基本法》的設計來看,選舉委員會有一個5年的固定任期,它與行政長官的任期相對應,目的也顯而易見。
他續稱,根據姬鵬飛在1990年3月28日全國人大審議《基本法》草案時作出的聲明,及據人大常委會去年對附件一的解釋,簡言之,說明2007年是一個提供修改機會的年份。如果僅僅因為行政長官出缺,就可令這個機會年份推遲數年,顯然不是《基本法》的意圖。由此亦可見,《基本法》的設計原意,在於令行政長官的任期起始時間確定,如果中途出缺,補選出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前任的剩餘任期。
特首產生法07年後可修改
他解釋,導致目前坊間對任期有兩個理解,顯示《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任期的條文確有未盡清晰之處。
基於憲法文件特殊性的解釋方法,不同於一般成文法律的解釋方法,應該從一開始就要顧及整部憲法文件的原則、目的以及文本背景等,而非糾纏於狹隘的字面意義。現關於行政長官任期的行文有不清晰的地方,最重要的是按照一國兩制的憲制規定作出符合基本法原意的澄清。
他強調,如果要尊重《基本法》,就必須尊重《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並尊重在《基本法》下用以釐清立法原意的機制,即關於特首任期的條文,只能夠由人大常委會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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