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25] 釐清立法原意 尊重釋法機制
■馬力 立法會議員
基本法的設計原意,在於令行政長官的任期起始時間確定,如果中途出缺,補選出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前任的剩餘任期。如果基本法條文涉及中央人民政府所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例如關於行政長官任期的條文,更只能夠由人大常委會去解釋。
在補選行政長官任期的爭議中,對於基本法內一些相關條文的設計原意,我們是不能視而不見的:
三點設計原意
第一,在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對於出缺後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是否算一屆,是確實討論過的。結果基本法的53條中「新的行政長官」曾經改為「新的一屆行政長官」,最後又回復原文。這一點律政司司長已經作出充分說明,顯示補選產生新行政長官不算新的完整一屆。
第二,在基本法的設計來看,選舉委員會有一個五年的固定任期,它與行政長官的任期相對應,目的也顯而易見,否則,選委會的任期並無意義。
第三,姬鵬飛先生在1990年3月28日全國人大審議基本法草案時作出的說明,指出基本法附件一旨在讓1997年至2007年的十年內,由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行政長官,此後選舉辦法是有機會進行修改的。人大常委會去年對附件一的解釋,也說明2007年後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以修改,也可以不修改。簡言之,2007年是一個提供修改機會的年份,儘管最後是由人大常委會確定是否需要修改。這個安排,取決於行政長官必須有兩個固定起始時間的五年任期。如果僅僅因為行政長官出缺,就可令這個機會年份推遲數年,這顯然不是基本法的意圖。
上述三點說明,基本法的設計原意,在於令行政長官的任期起始時間確定,如果中途出缺,補選出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前任的剩餘任期。如果將這個設計原意說成是事後的政治權宜,和事實不符。
基本法不同一般成文法律
雖然在普通法下,一般成文法律是依據字面意思去解釋條文,只有在含糊不清的地方才可以考慮立法意圖,但剩餘任期的理解與基本法的行文並不矛盾,導致有兩個理解的可能性。這本身就顯示基本法有關行政長官任期的條文確有未盡清晰之處。若非如此,就不會在通過《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後,到去年仍然有立法會議員就此問題質詢政府,也不會令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議員有所謂「未睡醒而講錯話」的尷尬。
其次,在普通法中,要按照字面意思作法律解釋,字面意思就要清晰平白。但有法律學者也指出,即使是在司法實踐中,也往往出現一些情況,就是在法庭內不同法官都同意某個字詞的意思是清晰平白的,但對它的解釋結果卻並不一致。在「任期」的問題上,它與「剩餘任期」並不一樣,這一點是否也是清晰平白的呢?
最後,基本法不同一般的成文法律。和其他憲法文件一樣,基本法只陳述一般原則及表明目的,而不會流於講究細節和界定詞義,故必然有不詳盡及含糊不清之處。特區法院也是基於這個看法,而採用考慮立法目的取向去解釋基本法:基本法文本所使用的字句,必須避免採用只從字面上的意義,或從技術層面,或狹義的角度,或以生搬硬套的處理方法詮釋文意(見終審法院吳嘉玲一案)。
筆者認為,這個基於憲法文件特殊性的解釋方法,不同於一般成文法律的解釋方法,應該從一開始就要顧及整部憲法文件的原則、目的以及文本背景等,而非糾纏於狹隘的字面意義。
事實上,憲法文件有不清晰的地方,並非什麼大問題。美國的憲法確立至今,就有27項修正案,包括對總統連任規定的修正。直至目前為止,對於已經連任一次的總統,是否可以當選為副總統,並在總統缺位時第三次就任總統,美國國內仍然有不同看法。基本法中關於行政長官任期的行文有不清晰的地方,最重要的是按照「一國兩制」的憲制規定作出符合基本法原意的澄清。
人大釋法釐清立法原意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所有條文都有解釋權,如果條文涉及中央人民政府所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例如關於行政長官任期的條文,更只能夠由人大常委會去解釋。人大常委會在行使這個立法解釋權的時候,一方面可以對法律文字、法律用語作出闡釋,另一方面可以通過「進一步明確界限」和「補充規定」,使法律的界限更清楚,內容更具體,更便於操作。
如果要尊重基本法,就必須尊重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並尊重在基本法下用以釐清立法原意的機制,否則,就真的是選擇性的政治權宜了。(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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