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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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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5] 人大釋法是解除憲制危機的最終選擇

■正 平

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今天發表署名文章,譯載如下:

 關於補選產生的特首任期的爭議,在一些「民主派」議員的推動下,正變得更加複雜化。一方面,他們拒絕接納特區政府律政司的解釋和全國人大法工委負責人明確表示支持的「剩餘任期」的主張,反對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解決任期爭議;另一方面,他們要求特區政府在提請人大釋法前,先向立法會作出交代,對特區政府可能尋求人大釋法設置法律規定以外的限制,進行重重封堵,並由陳偉業出面,籌劃就任期問題提出司法覆核,企圖利用法律訴訟阻撓7月的特首補選,使新特首難產,製造憲制危機。

 如何解決任期爭議?「民主派」提供了兩種思路:其一,基本法45條關注組成員湯家驊等人提出,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任期五年表述清晰,適用於所有情況,毋須釋法。然而,事實上恰恰是因為基本法對行政長官出缺後的特殊情況規定得不清晰,才出現了「二五之爭」,因此這種說法不能釋疑止爭,無助解決問題。其二,「前線」召集人劉慧卿提出,不想人大進行釋法,釋法還不如修改基本法。據傳媒報道,基本法45條關注組擬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要求中央政府不要釋法,並建議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修改基本法。其實,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解釋和修改基本法都能夠解決任期爭議,但釋法只是對法律條文本身的解釋,是按照立法原意使原本存在的條文內容清晰化,修改基本法則是對法律條文的改訂,可以增加內容,也可以減少內容。「民主派」一直說釋法「衝擊」香港法治,如果真是這樣,修改基本法造成的「衝擊」顯然更大,那麼他們為什麼反對解釋基本法而要求修改基本法呢?

 按照基本法第158,159條的規定,解釋和修改基本法的區別在於: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基本法時,須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也就是說,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不受「民主派」的干擾和制約。

 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大代表大會,修改的提案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但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行政長官同意。「民主派」自認在立法會內掌握超過三分之一的票數,擁有了議案否決權,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議案審議多久、能否提出。如果特區政府真的遵從他們的建議,試圖通過修改基本法來解決任期爭議,必將面對無休無止的辯論、抗爭,結果只能是議案尚未提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任期已經終結,新特首無從產生。所以,對希望盡快選出新特首、保持香港政局穩定的特區政府和廣大港人來說,尋求修改基本法此路不通。

 確保新的行政長官能夠依法和如期產生,防止出現特首長時間缺位、不明朗因素增加,是特區政府今年面臨的重大考驗。領匯事件告誡人們,少數「民主派」政客不顧社會整體利益,在自己的主張得不到社會認同的情況下,濫用司法程序,阻撓特首補選、製造憲政危機的可能性很大。

 不少政界、商界和社會人士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既然被賦予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就要承擔起責任,為堵塞法律漏洞、排除可能出現的憲制危機,特區政府應提請人大常委會就補選特首的任期進行釋法,或者人大常委會因應香港社會的呼聲主動釋法。筆者認為,儘管人大一直嚴謹審慎地使用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但這可能是確保補選特首依法和如期產生的最終選擇。(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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