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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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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5] 先軟後硬的反分裂法

■梁美芬 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基本法教育協會會長

 中國剛剛頒布的《反分裂國家法》主要發揮兩個層面的作用。政治上,《反分裂國家法》是面向台灣、美國及中國內地人民,宣示當今中國領導人如何為台獨問題設定底線。《反分裂國家法》並沒有命名為《國家統一法》,顯示中國仍然以「被動」的定位去看待台灣的問題,若以《國家統一法》命名,則可能要設定統一的時間表,會在台獨及統一的問題及政治動作上更為主動。

政治層面

 《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訂明「國家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四條指出「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七條說「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其中第七條(五)包括「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其適應的活動空間」、(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顯示中國在統一的大前提下,在國際角色上願意比現在更為彈性,祇要台灣不宣佈台獨,大陸可作適當的讓步給予台灣在國際上有更大活動的空間。

 然而,《反分裂國家法》在最後是列有非常強硬的立場。若「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或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的領土完整」。並說明「國家會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人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

法律層面

 《反分裂國家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二○○五年三月十四日通過。是全國性法律的一種。反映中國把多年來有關台灣問題的政治立場法律化。通過這條法律有兩個重大涵義,其一是《反分裂國家法》作為全國性法律,不但對老百姓有約束力,對當今中國領導人亦有約束力,對未來的領導人亦有約束力,除非中國修改《反分裂國家法》,不然,《反分裂國家法》清楚訂明「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而當這些「事實」出現時,中國必須動武。這些「名義」或「事實」極可能是指「公投制憲」、「修憲」、「改國號」等。在《反分裂國家法》通過以前,很多人包括台灣人民都認為中國不會真的動武解決台灣問題,並且不斷用不同的形式去試探中國在台灣問題的底線。在過去多年,中國對台灣有很多台獨動作都忍過去,並沒有採取強硬姿態。

 這與領導人的看法及判斷有關;然而,《反分裂國家法》通過之後,動不動武的問題基本上由中國領導人的個人政治判斷轉移到法律上的規定。

 換言之,中國把球拋給台灣。台灣是控制那些「事實」是否出現的一方。可是,一旦有關情況出現了,無論中國領導人願不願意,領導人都沒有太大的空間去容許台獨發生。即是說,一旦有關「事實」出現了,戰爭便無可避免。這也許是《反分裂國家法》在無反對票的情況下高票通過的原因。 (本欄每周五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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