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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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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30] 人大釋法有助鞏固香港法治

■思 良 政治評論員

 人大釋法是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本不存在要把內地法律理念凌駕於香港普通法制度之上的問題,不是什麼「衝擊」香港法治,而是有助鞏固香港的法治基礎。

 目前,本港各方人士對補選特首如果未能如期於7月10日順利產生將可能使香港社會陷入歷史性危機一事普遍感到憂慮,因而要求通過釋法機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呼聲越來越高,香港民意調查中心最新調查顯示有六成五的被訪者贊成釋法,而特區政府也表示對是否提請人大釋法會「相機行事」。

人大釋法防憲制危機

 法制本來要給社會公眾增加可預見性,現在偏偏帶來不可預見性。本港社會民眾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主要就是為了要消除任何不確定性,恐防有人「搞局」令新的特首「難產」。在「領匯事件」後,許多人都擔心法制呈現不單是「漏洞」而且是「黑洞」,不知道進入司法程序後會發生什麼事情,即使對司法裁決的最終必然結果有信心,仍要擔心官司失控令整個過程不知何時是盡頭。這是「領匯」糾纏法律官司及司法覆核給社會帶來的嚴重後果。「領匯事件」畢竟只屬市場上市的經濟事件,香港特區可以內部自己處理。但選舉行政長官涉及政制發展和特區管治的重大問題,中央政府不但必須過問,而且絕對有權處理,不受反對派的干擾和制約,決不允許出現「領匯事件」政治版。如果關於補選特首任期兩年或五年的爭論無休止繼續下去,本港反對派對此仍糾纏不休,最終影響到新特首的產生,損害香港的繁榮穩定,甚至有可能出現憲制危機,釋法這個政治代價就無可避免,因為根據《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會視而不見,坐視不理。這絕不是反對派人士所說的什麼「北京迫使香港主動要求釋法」,恰恰相反,完全是反對派不按《基本法》辦事而逼全國人大常委會出招。

釋法是明晰和充實基本法的過程

 一般來說,港人多認為人大釋法的次數越少越好,但港人更不喜歡一片亂局;而中央政府也明白港人想法而採取體諒的態度,非不得已,也不以人大釋法的途徑去解決香港的矛盾紛爭。然而,回顧香港回歸快8年的時間裡,立法會內外總有一批人專門以「法治抗中」,以抗拒而不是以協商、磨合來解決「兩制」法律體系差別所帶來的問題,企圖以香港的「法治」築起「防火牆」將中央隔絕,挑戰中央,激起中央的反應,結果導致一次又一次的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本不存在要把內地法律理念凌駕於香港普通法制度之上的問題,不是什麼「衝擊」香港法治,而是有助鞏固香港的法治基礎。釋法本身正是落實「一國兩制」、充實和明晰《基本法》的必然過程,保證特區政府切實依照「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規定施政。

釋法有利繁榮穩定和民主發展

 香港自97年回歸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兩度就《基本法》條文釋法。第一次是1999年6月26日就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釋法,涉及行政與司法機關;第二次是2004年4月6日對07年行政長官和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釋法,這次就香港政制發展問題釋法涉及到行政與立法機關。從過法兩次釋法的結果來看,釋法非但沒有損害香港的法治和利益,相反更有利於香港社會的繁榮穩定和民主發展。今次如果第三次釋法,將與行政、立法、司法這三者都有關。任命行政長官屬中央與特區的關係,行政長官的任期自然並非香港內部事務,且《基本法》是全國性法例,如果任期問題無法按照《基本法》立法原意在香港法律體系內妥善解決,為避免可能出現的憲制危機,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適當時刻根據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宣布補選特首的任期,是完全必要的,無疑將得到香港民意的支持。這是對香港的經濟繁榮、政治穩定與社會和諧所負起的最高憲制責任,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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