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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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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30] 解讀《反分裂國家法》

■周葉中

 2005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零反對票表決通過了《反分裂國家法》。這部法律充分體現了我們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爭取國家和平統一的一貫立場,充分表明了全中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堅定決心。因此,這部法律不僅是中華民族遏制「法理台獨」的重要法律武器,而且將為推動兩岸關系發展,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台海和平,提供堅強有力的法理支持與明確可行的法律依據。

一、《反分裂國家法》的法理依據

 從國內法角度來看,通過立憲和立法方式,反對和制止分裂國家的行為,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也是被世界各國人民廣泛認可的正義行動。當今世界,各國憲法都設有維護國家統一的專門條款,而且幾乎所有國家都有反分裂、反叛國方面的針對性立法。在歷史上,諸如美國、加拿大、法國和俄羅斯等許多國家都曾有運用法律手段制裁分裂勢力及其活動的先例,並得到國內廣大人民和國際社會的普遍理解和支持。我國現行《憲法》更是明確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從國際法角度來看,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這一歷史事實得到了一系列國際宣言與條約的承認,台灣屬於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從來就沒有發生過改變,因此制定針對「台獨」分裂勢力的《反分裂國家法》完全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情。

 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以及隨後頒布的多項國際關係宣言都明確規定,反對分裂國家是一項國際法原則,並確認主權國家有不受干涉的、以和平方式或者非和平方式維護其主權和領土安全的權利。如《聯合國憲章》規定:聯合國和它的成員國不得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不得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內管轄的事件。聯合國《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壞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為目的之企圖,都是不符合聯合國憲章精神的。因此,《反分裂國家法》不僅有深厚的民意基礎,而且也有充分的法理依據。

二、《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宗旨

 《反分裂國家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地規定了其宗旨在於「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對此,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反分裂國家法》的宗旨之一在於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國家主權和領土安全是人民的核心利益之所在,維護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安全,就是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這既是我們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首要職責,也是我國公民的當然義務。

 《反分裂國家法》的宗旨之二在於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歷史表明,分裂國家的行為是威脅國家和平穩定的主要因素。自有國家以來,引爆國內戰爭的根本原因,大多與分裂國家的活動有關。美國歷史上著名的「南北戰爭」,就是由南方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的行為引起。當今時代,分裂國家的活動仍然是危害地區穩定與世界和平的重大隱患。如果放縱分裂勢力,必將導致越來越多的動盪、戰爭和災難,國家和地區安全將無以保障,國際社會將永無寧日。

 近年來,「台獨」分裂勢力及其分裂活動,不僅挑釁著中國的和平穩定,而且也勢必禍及亞太地區乃至整個世界的和平穩定。因此,《反分裂國家法》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的宗旨,不僅符合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整個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而且也符合世界上一切愛好和平的國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特別是符合亞太地區國家和人民對於安全與和平的需要。

 「台獨」的本質就是分裂國家。不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就無法維護中國的主權與領土安全。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的立法宗旨充分表明,《反分裂國家法》不是針對台灣人民的法律,而是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的法律。因此,這部法律不僅著力於發展兩岸關係,爭取和平統一,而且明確宣布,對廣大台灣民眾將盡妥善保護之責。如第6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第9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因此,它也是一部保護台灣同胞利益的法律。 (待續)(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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