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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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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30] 刪去「一屆」二字的法律含義

——許崇德致函梁愛詩

 原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許崇德在信件中指出,基本法第53條之所以最後刪去「一屆」二字,是基於行政長官首先作為一個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所以每屆任期裡是一任到底還是有兩人或以上先後任期,都不影響每屆任期為五年。這種換屆安排既參考了內地做法,也參考了美國的情況。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愛詩司長:

 你3月7日來電中問及香港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任期的立法過程和起草原意的問題,我經過回憶,將所記情況告之。

 自1995年至1990年期間,我自始至終參加了香港基本法政治體制小組的條文起草工作。記得在草擬第五十三條「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這一條文過程中,對其中「新的行政長官」的提法,曾經有過反覆。最初的寫法就是現在法律條文的寫法,但在起草過程中曾改為「新的一屆行政長官」,後來又把「一屆」二字刪去。這一變動過程,主要是因為當時對行政長官缺位後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有不同認識,有的認為應是剩餘任期,有的認為應是新的一屆。為什麼最後不要「一屆」二字呢?回憶起來,當時主要是基於如下一些認識:

行政長官首先是國家機構組成部分

 (一)行政長官固然可以指擔任該職務的某一位個人,但在基本法,行政長官首先是一個國家機構,是特區政治體制的組成部分。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立法會、司法機關等共同組成了香港特區完整的政治體制。所以我們說「行政長官任期五年」,這在很大程度上是指該機構每屆任期五年。在實際生活中,在每屆任期五年裡,通常是由一位行政長官一任到底,但也不排除在同一屆任期內有兩個或兩人以上先後任職,這並不影響行政長官作為國家機構的每屆任期為五年。

參考了內地按屆安排做法

 (二)再拿內地的做法來看,無論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好,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也好,國務院也好,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也好,都不以個人的進退,而是以憲法規定的各該機關的每屆任期作為單元。例如,內地省長、市長經常變動,但這並不表明政府要隨之換屆,而是由新的省長、市長繼續完成前任未任滿的任期。香港特區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但規定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並規定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就是參照了內地這種按屆安排的做法。

選委會每屆五年解決剩餘任期

 (三)當時也參考了美國的情況。美國總統每屆任期四年,甘乃迪總統在位兩年零十個月時遇刺身亡,其剩餘任期即由副總統約翰遜接任總統來完成;尼克松在他第二次任總統時,在職一年六個月半後因水門事件而下台,其剩餘任期由副總統福特接任總統繼續完成。美國採取的是同時選舉產生一位總統和一位副總統的辦法,來解決總統缺位時其剩餘任期的填補問題。在基本法起草時,也曾有委員提出設副職,在行政長官缺位時,由副職來填補剩餘任期,但這一意見沒有被採納,而是採取由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的辦法,來解決行政長官缺位時其剩餘任期的填補問題,即在行政長官缺位時,由選舉委員會補選新的行政長官來填補剩餘任期。記得基本法附件一起草過程中,曾經寫過「選舉委員會於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後解散」,後來改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就是為了解決剩餘任期問題,而不是要選舉委員會選舉新的一屆行政長官。這一點也可以印證,前面提述的刪去「新的一屆行政長官」中的「一屆」二字,是為了表明在由任期五年的選舉委員會補選行政長官這種情況下,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新的一位行政長官,不是新的一屆行政長官。

 以上只是一些個人追憶,僅供參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原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 許崇德

                         2005年3月7日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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