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30] 為何解釋法律需聯繫相關條文?
——廉希聖致函梁愛詩之二
廉希聖在此信中,對為何解釋法律需聯繫相關條文的問題,提出四點意見:(1)在不少情況下一個法律規範要通過幾個法律條文才能完整表達;(2)正確揭示立法原意要考慮法律整體結構;(3)即使是表面明確的法律詞語也有必要從法律全文的觀點來解釋;(4)不被表面含義束縛也是普通法的基本規則。
梁愛詩司長:
對於為什麼在理解或解釋一個法律條文規定的含義時,需要聯繫相關條文的規定,根據我的理解,提幾點看法,供您參考。
正確處理法律規範與條文關係
(1)從法理上來說,就立法工作而言,要保持一部法律內容的和諧一致,嚴密完整,就必須清晰地把握「法律規範」和「法律條文」的關係。在立法原理上,法律規範是法律條文的內容,法律條文則是法律規範的文字表現形式。這是兩個雖有聯繫,但又應加以區別的概念。在立法實踐中,一般說來,一個法律規範可以用一個法律條文來表達,但有不少情況是一個法律規範通過幾個法律條文才能得到完整的表達。甚至一個法律規範的組成部分可以散見於幾個法律文件當中。因此,在立法時,必須注意並正確處理二者的聯繫和區別,正確表達出某一法律規範的相關法律條文在文字的表述上具有嚴密的邏輯關係。這才能保證創制的法律既正確無誤,又便於實施。
考慮立法整體結構
(2)正因如此,在內地理解或作法律解釋的規則中,有一個重要的概念,就是要考慮法律的整體結構,條文間的內在聯繫和內容安排的邏輯關係。這一點在法律解釋中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它是正確揭示立法原意,從而成為判斷某些條文含義的根據。按照這一規則,兼顧一部法律的全文,是對其內容作出正確理解和解釋的前提條件。法律全文是指該部法律文件的全部構成因素,它不僅包括法律條款,也還包括與其有緊密聯繫的其他內容,如序言、附件等。
不能從表面的法律詞語解釋
(3)在內地的立法實踐中,有時立法者,基於結構安排的考慮,在顧全立法原意的情況下,對表面上似乎已很明確的規定,再以其他條文來進一步界定其含義,以彌補呼應有關條文含義的不足。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聯繫相關規定來界定似乎已做明確規定的條文含義。內地有關法律解釋的理論認為,如果法律中的字面含義狹於立法原意時,可聯繫相關條文,對該法律條文作出比其字面含義廣泛的解釋。因此,即使在表面看來是明白無誤的法律詞語,按照字面含義似乎無需參考其他規定,但從法律全文的觀點來理解和解釋也是完全必要的。
不被表面含義束縛也是普通法規則
(4)法院在對法律進行解釋時,遵循法律全文的規則,兼顧相關的規定,以便正確地確認可能有歧義的準確含義,揭示法律條文的關聯性,而不致被文字的表面含義所束縛,斷章取義,作出片面理解,導致錯誤判斷,這可能也是普通法國家解釋法律的一項基本規則。因為即使按普通法解釋法律的「黃金規則」(法官可以改變法律用詞的字面含義,加入一些暗含的意義或省略字面含義的某些內容等),也都不能拋開法律全文所包含的立法意圖與立法目的。
以上意見備參考。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廉希聖
2005年3月10日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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