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30] 第一屆選委會組成日期宜修正
■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由於選委會不具有超越其五年任期的權力,故它所選舉的行政長官,不論屬於正常選舉還是補缺選舉,都不能超過五年。如原任已行使了若干年,繼任者只能有剩餘任期。但現在選委會卻提前結束。所以宜修訂其組成日期。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修正案日前經已刊憲,擬四月六日交立法會一讀,然後進入二讀程序,到五月二十五日擬三讀通過,再由代理行政長官簽署後成為香港特區法律。
原條例有三項值得關注:(一)賦予經補選而繼位的行政長官新的完整任期,超越了選舉原任行政長官的選委會每屆五年的任期。(二)提前於2000年7月14日組成選舉2002年第二任行政長官的選委會,使它早日結束。(三)缺乏應急措施,一旦7月10日選委會因不能控制的原因無法如期選舉,可能在9月12日代理行政長官期滿後出現權力真空。
2001年該條例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時未被發回,不等於沒有問題。《基本法》第十七條未具體規定發回的時限,也不等於今後不可以發回。當時第二任行政長官尚未選出,更不曉得日後出現缺位,發回了反倒引起缺位的過敏反應。但不發回雖可理解,卻並不妥當。
不更正選委會組成日期令人困惑
現特區政府修正原條例第3條有關繼位行政長官的失誤,值得讚賞,但卻沒有更正選委會的組成日期,令人困惑。對該組成日期作符合選舉第二任行政長官所需的修正,香港社會沒有爭論,廣大市民並不介意在2002年1月1日後組成,立法會通過亦不難,但政府就是不願意修正,不知葫蘆裡賣的是甚麼藥。
不修正的三失之弊
其實修正第一屆選委會的組成日期,有一舉三得之效,不修正反倒有三失之弊:
(一)由於第一屆選委會與第二任行政長官任期不同步,過早組成,過早結束,廣大市民不明白為何補選行政長官只能有剩餘任期。要是大家都知道選委會只能比它所選的行政長官就職提前半年組成,只能比它所不能選的下一任行政長官就職提前半年結束,恐怕都將同意一旦行政長官缺位,繼任者只能有原任的剩餘任期。現政府拒絕修正選委會的組成日期,使剩餘任期無法自圓其說,任人攻擊。
(二)缺位補選者有完整一屆任期的理據是《基本法》第四十六條。其實該條指新的一屆行政長官任期,不適用於由選委會補選的繼任行政長官。補選任期的依據是《基本法》第五十三條,但第五十三條又說據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又說據《基本法》附件一。由於選舉和補缺選舉的依據都是附件一。說到底,正常選委會不具有超越其五年任期的權力,故它所選舉的行政長官,不論屬於正常選舉還是補缺選舉,都不能超過五年。如原任已行使了若干年,繼任者只能有剩餘任期。但現在選委會卻提前結束,無法駁斥了兩個補選會五年任期的主張。
(三)如原條例選委會的組成日期不作修正,一有風吹草動,就有權力真空之虞。如政府不制定應急措施,將迫使中央採取非常措施。選委會的組成有事實日期,也有宣告日期,兩者是可以區分的,例如事實死亡日期與宣告死亡日期就可不同。如該組成日期能作更正,政府也可不必制定應急措施。
《孔子家語•子路初見》:「違山十里,蟪蛄之聲,猶在於耳。」筆者不厭其煩,反覆提醒,希望政府更正失誤,免得將來麻煩。為何政府總是不聽,也不解答呢? (本欄每周三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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