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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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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1] 慎言修改基本法

■余和聿

 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今天發表署名文章,譯載如下:

 近一段時間以來,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引發了香港社會釋法與修法的較為廣泛的爭議。香港民意調查中心3月22日的調查顯示,53%的市民認為新任行政長官任期應為兩年,58%市民認為有關新特首任期長短的爭拗並不重要。其實,當今香港市民最關心的現實問題是按照法定程序按時選出一位優秀的、市民信任的繼任行政長官。對於任期問題,完全可以按照基本法的本義通過修例或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來解決,而毋須像一些資深大律師和「民主派」人士所說的那樣,通過修改基本法來處理。

基本法不能輕易修改

 經歷四年八個月之久的諮詢、起草過程、集社會各界智慧而完成的基本法,被鄧小平先生讚譽為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對世界上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提供了光輝的典範。基本法頒布15年的實踐,也充分驗證了鄧小平先生上述的論斷。它不僅在保證香港順利回歸祖國、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等方面起到了基石的作用,也越來越得到香港和國際社會的廣泛讚譽和充分肯定,成為具有權威性和公信力的強大法律保障。

 基本法的權威性與其較強的穩定性密切相關。基本法實施近八年以來,除了僅有的幾次爭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按照基本法立法原意釋法成功解決以外,沒有遺留下重大的原則性分歧,至今為止,基本法還沒修改過一個字。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日前也撰文指出,法律必須有一定的穩定性及一貫性,不能朝令夕改。基本法是香港社會具有權威性的一部根本法典,更不能輕易動輒修改。基本法穩定,香港人心才能穩定。

 正是出於權威性和穩定性的考慮,基本法對修法作了十分嚴格的限定。它明確修法的基本原則是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及政策相抵觸;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享有基本法的修改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只享有修改提案權,並且嚴格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提案提出的條件。修改基本法是一項非常複雜並且需要十分慎重的大事,目的是為了維護基本法的穩定性。

 嚴格說來,任何法律都不是不可修改,基本法也不例外。但是現在有人提出要修改基本法,缺乏法理依據,缺乏民意基礎。基本法是一部全國性法律,不僅是香港市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體現,也是全國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體現。保持基本法的相對穩定性,更有利於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部分「民主派」人士和資深大律師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要求就行政長官任期問題修改基本法,似乎更多的不是認為出自法理的必要,不是認為釋法不能解決任期爭議,而是不願見中央釋法的情緒宣泄。

修法非香港之福

 其實,退後一步想,修法先例一開,實非香港之福,也非香港市民之願。如果有人從加強行政主導出發,要求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直接改由中央委任制,試想香港社會和資深大律師能接受嗎?再如,有人提出要修改基本法第100條對香港政府各部門公務人員的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的保障,試想這些公務人員能夠接受嗎?在沒有完全形成社會共識的情況下,修法先例一開,必然會引發新的更大爭拗,對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絕非好事。

 全新的「一國兩制」,全新的基本法,在實踐和貫徹中難免會遇到一些全新的問題,這些全新的問題,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啟動修法機制就已經解決。我們不能完全斷定今後遇到的問題都不用通過修改基本法就能解決,但是我們堅信一點,慎言修改基本法,與民與港與國都有利。(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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