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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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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2] 特首任期非香港內部事務

 【本報訊】(記者 遲宗平)律政司在回應香港大律師公會有關行政長官任期的聲明中,回應該會對律政司司長曾就任期問題徵詢內地法律學者意見的關注,強調特首任期問題並非香港內部事務,故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如何解釋有關條款徵詢內地法律專家的意見,尤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成員的意見,是恰當的做法。(全文見本報論壇版)

與高度自治條款不同

 律政司解釋,《基本法》內有關行政長官任命的條款,是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在處理方式方面,與關於香港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條款有所不同,特別是如香港終審法院需要對關於行政長官任命的條款進行解釋,法院須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並須以該解釋為準。律政司就這類條款諮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成員的意見,是恰當做法;這並不表示律政司也應就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徵詢內地法律專家的意見。

應用普通法釋意原則

 大律師公會又指稱,普通法參照條款的背景及目的,詮釋文本所用的字句,比依賴內地學者記憶更具優點。律政司同意普通法的法例解釋方法有其優點,但亦注意到在解釋《基本法》時,法院並不局限於「參照條款的背景及目的,詮釋文本所用的字句」。

圖書館可查背景資料

 律政司認為,應用普通法的釋義原則以及考慮有關的外來資料後,《基本法》應詮釋為規定7月選出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第二屆5年任期的餘下部分。

 大律師公會又表示,不認同律政司司長所提及的《基本法》起草歷史有助解決這個問題,因為所依仗的筆記與記錄是一般研究者所不能接觸到的;以及如果更改《基本法》草案的中文字眼的用意,是想有不同的法律後果,那麼英譯草案的有關條文時便應使用不同的英文字眼。律政司重申,所提及的背景資料,包含9份文件,當中最少有5份為公共文件,可於基本法圖書館查閱。律政司亦已向立法會議員提供全部文件。

含義有出入以中文為準

 律政司文章又指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0年通過的決定,《基本法》英文本中的用語的含義如果有與中文本有出入的,應以中文本為準。故儘管英文本沒有顯示該些更改,但從《基本法》草案中文本的字眼更改作出推論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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