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02] 「五十年不變」的涵義
■王禹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五十年不變不是指將香港和澳門在回歸前的原有制度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五十年不變不意味著原封不動,也不意味著固步自封。
「五十年不變」是鄧小平在論述「一國兩制」構想時明確提出的。這種提法被寫進了《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也被寫進了兩個基本法的總則部分。
一、「五十年不變」是指香港和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
所謂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是指保持香港和澳門長期形成的具有自身特色的資本主義制度及與其相適應的生活方式。西方國家的資本主義制度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形態,有其共同的內容和特點,但經過長期的發展,各個國家和地區在共同特點的基礎上,又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內容和特點。基本法規定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是指香港和澳門原有形成的具有自身特色的資本主義制度,即鄧小平所說的「馬照跑,舞照跳,股票照炒」。
二、「五十年不變」還包含著在大陸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也不變的涵義
香港和澳門的發展離不開我國內地社會主義制度對它們的支持。「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應當包括兩個方面的不變,一個是對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不變,另一個是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也不能變。所以,「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應當從「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來看待不變的問題,是指兩個方面的不變,既要保持香港和澳門原有資本主義制度不變,也要保持作為「一國兩制」主體的在大陸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不變。如果其中一個方面變了,都要影響其他方面。
三、「五十年不變」包含著五十年以後也不變的涵義
「五十年不變」只是一個形象的說法,其用意在於說明「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不是一時一事的權宜之計,而是國家的基本方針政策;五十年不變包含著長期不變的意義。
1984年10月,鄧小平在會見香港人士時說:「我們在協定中說五十年不變,就是五十年不變。我們這一代不會變,下一代也不會變。到了五十年以後,大陸發展起來了,那時還會小裡小氣地處理這些問題嗎?所以不要擔心變,變不了。」
四、「五十年不變」是指中央不去主動變更香港和澳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
中央不主動變更香港和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還表現著基本法設立的徵詢制度,即中央在對特別行政區行使權力時,必須經過特定的徵詢程序。如基本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發回香港或澳門制定的法律使之無效、增減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及解釋基本法時,必須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或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大在修改基本法時,先由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中央締結的國際協定是否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由中央人民政府徵詢特區政府意見後確定,等等。這是中央為實行「一國兩制」,尊重特區的高度自治,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對自己權力行使而施加的一個程序上的自我限制。
五、「五十年不變」並不意味著香港和澳門不能發展和完善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
保持香港和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並不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本身也不能發展和完善了。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和現實需要自行發展其資本主義制度。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都規定了基本法的修改權和修改提案權,附件一和附件二都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可以在回歸十年以後進行修改等,這些都說明基本法在五十年內是可以修改的。基本法不可能永遠不變,每一字都不改,每一條文都不變。當然,基本法的修改不能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和澳門的既定方針政策相抵觸。
有些人士認為,五十年不變是指香港和澳門在回歸前的原有制度在回歸後繼續保留和適用,不能有所變化和改革,否則就違反五十年不變的精神。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基本法規定香港立法會和澳門立法會有權制定、修改、廢除法律,當然包括在不抵觸基本法的前提下,改進和完善原有和當前的法律制度、行政體制和司法管理體制等。如香港政府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架構下,建立了主要官員問責制,而澳門政府則銳意提高行政效率、開放賭權、進行法律改革以及加快落實以中文為主的法律地位等,都說明了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在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前提下,根據社會發展的情況,改進和完善一些確實需要完善的制度和體制,與時俱進,保持香港和澳門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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