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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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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2] 解讀《反分裂法》

■周葉中

 其一是一個中國原則。胡錦濤同志指出,「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發展兩岸關係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石」,因而也是《反分裂國家法》的首要立法原則。這一原則貫穿整個法律的始終。

 其二是和平統一原則。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都熱愛和平,都真誠地希望維護和享受和平,更希望自家的骨肉兄弟能夠和平解決自己的問題。和平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符合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符合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為此,和平統一原則也貫穿了整個法律的始終。在僅有的10條規定中,「和平統一」一詞反覆出現了6次之多。

 其三是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原則。台灣同胞是我們的骨肉兄弟,是發展兩岸關係的重要力量,也是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活動的重要力量。「台獨」分裂勢力越是想把台灣同胞同我們分隔開來,我們就越是要更加緊密地團結台灣同胞。

 其四是反「台獨」、反分裂原則。胡錦濤同志指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國家的核心利益。任何人要危害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13億中國人民堅決不答應。在反對分裂國家這個重大原則問題上,我們決不會有絲毫猶豫、含糊和退讓」。

 《反分裂國家法》的四個基本原則,充分體現了胡錦濤同志關於新形勢下發展兩岸關係的四點意見。

四、《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地位

 從《反分裂國家法》的適用範圍來看,它具有國內法的地位。國內法是相對於國際法而言的。它主要是指調整國家內部關係的法律,是在主權國家內,由特定的國家法律創制機關創制並在本國主權所及範圍內適用的法律。任何主權國家制定的旨在處理其內部事務的法律,既不涉及其主權以外的事務,無疑也不受他國干涉。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解決台灣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因此,全國人大制定旨在維護國家和民族核心利益、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活動的《反分裂國家法》,是中國作為一個獨立主權國家範圍內的事務,它既不針對任何其他國家,也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從《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效力來看,它具有憲法相關法的地位,其效力僅次於憲法。所謂憲法相關法,就是為實施憲法所規定的內容而由最高國家立法機關依正當立法程序制定的憲法性法律。《反分裂國家法》以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為根本宗旨,以一個中國與和平統一等為基本原則。它直接關涉國家的核心利益以及台灣的法律地位等國家重大問題,因此,具有憲法性法律的效力。(待續)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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