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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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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3] 生活語絲:反分裂十條

吳康民

 《反分裂國家法》由十一條改為十條。我是最早提出這個主張者之一。

 去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書此法律草案,我被邀列席。在會議上,提出的第一個意見,就是改十一條為十條。理據是,近二十多年來的對台政策宣示,都被社會上簡化為若干條的提法。如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當年的人大委員長葉劍英,對台灣提出和平統一的主張,第一次提出統一後台灣可成一特別行政區(此說比對香港為早),並保留軍隊(即中央不派軍隊去台),被稱為「葉九條」。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鄧小平會見科學家楊力宇時,對台方針提出六條。表示和平統一不是「大陸吃掉台灣」,建議國共兩黨平等會議,被稱為「鄧六條」。

 一九九五年一日三十日,江澤民主席發表談話,提出八點主張,強調「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中國人不打中國人」,被稱為「江八條」。

 我認為,既然過去有過六條,八條、九條,這一次的《反分裂國家法》,如果剛好是十條,說是「反分裂十條」,自然沒有「反分裂十一條」那麼拗口。況且,十一條中的條文,有的是可以合併的。

 此議一出,得到在場的幾位常委(包括兩位副委員長)的贊同。當時為了保密,參與會議者的修改意見都不列入簡報,而直接上達中央。

 這一次通過的表決稿,就是十條,也許還有不少人持相同意見,結果是「十條」之議上風。

 《反分裂國家法》以零票反對通過,通過時掌聲熱烈持續,可見全國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十三億人民包括台灣人民,都是反對分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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