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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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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7] 沒有人可以阻止人大釋法

■梁立人 資深跨媒體作家兼評論員

 雖然香港現在仍採用普通法,但一國兩制中的一國所採用的是大陸法,所以,當有釋法的必要,我們不但要參考普通法的做法,也得尊重內地法律學者的意見,這才是客觀的做法。

 香港出現任何問題,大律師公會都喜歡插一手,他們一會談公義,一會談釋法,似乎只有他們才懂得民主和公義,只有他們認可的東西才是正確的東西,這種自以為是的嘴臉,實在教人感到反胃。

大律師的職業與公義衝突

 可以說,香港任何人都可以談公義,維園阿伯可以,街頭戰士可以,甚至連黑社會都可以,因為黑社會雖然不合法,但他們自己也講義氣,惟獨大律師不可以,因為眾所周知,他們的職業規定,他們所代表的是客戶的利益,他們要爭取的是客戶的勝訴,至於什麼是事實,什麼叫公義,那與他們無關,而且,如果他們心中有了公義,那就違背了律師的職業道德。

 可笑的是,香港大律師公會卻以為社會爭取公義自詡,他們一會批評人大釋法,一會維護法治精神,把自己當作社會公平的守護神,就像那些殺人越貨,無所不為的劫匪將自己當成劫富濟貧的羅賓漢,那些為金錢出賣肉體的娼妓將自己當成是濟渡眾生的觀音一樣可笑,其臉皮之厚,手法之髒,可以說是無人可出其右!

應由人大釋法澄清公眾疑慮

 今日,某些大律師們又振振有詞的出來評論繼任特首的任期問題,其實到底是兩年還是五年,還搬出了一大堆他們認為正確的理論根據。但是,香港回歸不過八年,之前尚未有特首中途辭職的先例,可以說,這是基本法從沒遇到的新鮮事,所以基本法也沒有明確的定出在這種情況,繼任特首應該是兩年還是五年。既然如此,這個問題就大有可爭議的空間,所以,這種情況只能從大眾利益的角度去考慮,或由人大釋法,澄清公眾的疑慮。

 在這種情況下,某些大律師本身不應該有既定的立場的,他們只能從他們所代表的一方的立場去提出自己的見解,所以,從他們的觀點中,也可以看出他們屬於哪一個僱主。

 可以看出,某些大律師基本上傾向五年任期的解釋,其實這並不是基本法的原意,也不是為了什麼法治精神,只是符合他們自己及其所代表的一方利益,湯家驊說,「香港人反對釋法的理由不是因為釋法對我們來說是新的,香港人反對的理由是,法律不應該未經合法程序,隨意被扭曲迎合政治需要,這才是我們反對的理由。」

 根據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人大有職責去解釋法律,並擁有立法原意。可見釋法本來就是人大的權力,大律師尊普通法薄基本法,企圖剝奪人大釋法的權力的人,只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既然如此,他們大可以擺出真小人的姿態,認為基本法應服從普通法就是,現在以法律程序去作擋箭牌,掩飾自己的真正意圖,這種做法才是歪曲了法治精神去迎合自己的政治需要。

 普通法累積了幾百年的案例,到現在還有很多模糊不清的觀點,基本法建立到現在不過十年時間,其中仍有灰色地帶是可以理解的,所以,釋法也就有必要,雖然香港現在仍採用普通法,但「一國兩制」中的一國所採用的是大陸法,所以,當有釋法的必要我們不但要參考普通法的做法,也得尊重內地法律學者的意見,這才是客觀的做法。

人大給港人的信心遠勝某些大律師

 其實在西方民主國家,修改法律去迎合社會的政治需要的情況也是很普遍的。日前,佛羅里達州一個腦部死亡的病人,其丈夫入稟法庭要求拔除她的維生導管,州政府在法律上已同意其丈夫的要求拔去導管。總統布什卻運用自己的權力,立刻在聯邦政府通過新的法律並立刻簽署,以要求將有關案件交給聯邦法院再度審訊。這事件不正是透過採取即時及合法的法律程序去達到其政治目的嗎?為什麼某些大律師們不在這問題上對布什的做法提出批評呢?

 某些大律師口中的法治精神,其實不過是為西方國家爭利益的有利證供,由此可見,某些大律師的字典裡是不會有公義兩字存在的,他們只想維持自己理想的制度和迎合美國的胃口,所以,才會使盡渾身解數去打贏這場「官司」,只可惜「一國兩制」所奉行的不是普通法而是「包青天法」,一切由人大這個包青天說了算,某些大律師無論辯才有多高都無用武之地,他們明知在這種情況下佔不了便宜,所以才反對人們去向包青天告狀,只是,包青天給人們的信心遠勝過這些口舌便給的訟棍,那我們為什麼要聽訟棍的話,放棄擊鼓鳴冤的機會呢?

 沒有人可以阻止人大釋法,某些大律師們,如果氣不過的話,就把假髮撕爛,把光頭往牆上撞吧! (本欄每周四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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