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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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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9] 貫徹基本法應尊重人大釋法權

■廖子明 前特區上訴庭法官 中國法學會理事

 解釋基本法最終是人大常委會的職責,貫徹落實基本法應尊重人大的釋法權。香港法庭應有高度的政治智慧來處理基本法中涉及中央權力或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文。在特區政府已提請人大釋法情況下,針對新特首任期的司法覆核還是特區必要行使的權責嗎?

 除了別有用心(在特區這段時期讀者相信會同意是不能排除的),於在任行政長官缺任時「新的」行政長官是繼任餘下現屆期兩年多還是要選出全新一屆五年的行政長官本來在特區內已沒有怎麼值得發牢騷和爭拗餘地了。

 某些政客的心態真的是捉摸不定的。內地權威界人士、學者已再三地詳細分析內地不言而諭的安排、運作。港府官員也已不計其數地諮詢、深入研究後向市民講解。《基本法》這方面相信已被詳盡地說明了。

 大陸法律解釋與普通法法律解釋規則不盡一致。解釋《基本法》最終是人大常委會的職責;理所當然人大常委會是趨向大陸釋法規則的。香港法庭應有高度政治智慧來處理《基本法》,而在解釋《基本法》程序中應採取開放、靈活而不是硬性的單純一方的規則。人大常委會也好,特區法庭也好,「新的」行政長官繼任期應該不是一個疑題了。

 話說回來,這不是一個大好機會給所謂「民主」人士做文章嗎?這會是另一個良機給有政治野心、背景的港人爭取選舉籌碼嗎?社會動盪在這一群人的心目中相信是無關重要的。

 事不離實,港府已決定提請人大解釋繼任/續任年期。特區政府這個構思已多時透明度地呈現必要性和迫切性。為甚麼當時還有人士這麼積極準備進行「司法覆核」,特區決心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現已宣布了。

 筆者相信沒有一位法律界人士會不明瞭普通法法庭主要是為市民、社會解決糾紛,使地區受益。但是如果審判、裁定是枉費心機,全無意義、後果的,那末法庭全無需要行使所享有的司法權力,而致勞民傷財。任何一個特區法庭都一樣。「司法覆核」程序內也不能是例外。

 港府決定後,人大常委會將會以釋法落實眾多周知在《基本法》下的行政長官繼任期。人大常委會是《基本法》內的最高法律權威。本港法庭在每一個程序內(已判案的是例外),連同「司法覆核」,不能否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人大常委會釋法在即,特區法庭肯定再沒有需要在同一議題上行使司法裁決權。如此,在特區繼續訴訟是多餘的。

 在當今環境下,「司法覆核」還是個特區法庭必要行使的權責嗎?到底仍持續進行「司法覆核」是甚麼一回事?是甚麼的用心?進行「司法覆核」是否已先知是完全起不了法律作用呢?這樣妄圖擴大事件而全無可見效果的是不是明知故犯野蠻不講理的行為?這是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到頭來他們的動作又向市民說明了甚麼!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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