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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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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1] 資深大律師不應抱殘守缺

斯 遠

 香港有資深大律師把人大制度說成是長官意志為依歸的人治制度,顯示其對人大制度缺乏了解甚至抱有偏見。資深大律師按照普通法的思維方式和對中國憲法與基本法的一知半解,對人大制度和基本法規定的新憲制妄加評論和攻擊,紕漏和謬誤頻出,殊不可取。回歸帶給香港的最大的轉變是憲制地位的轉變,資深大律師有責任去適應改變,突破自我,而不是抱殘守缺,依然故我。

 目前香港社會對補選特首任期的爭論,無論是主張「剩餘任期」,還是主張「完整任期」,儘管主張不同,但爭論是以對基本法的相關規定應如何理解為前提,這包含了對基本法權威的維護和服從。筆者亦在這一前提下,與香港少數幾位資深大律師的觀點進行商榷。

 有少數資深大律師認為,人大集所有權力於一身,只要是人大立的法律,人大都擁有立法解釋權,這種權力運用起來,可以產生「朕即是法」的效果。而香港是實行法律統治,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彼此牽制、互相制衡,沒有像人大般集權於一身。個別大律師甚至把人大制度說成是長官意志為依歸的人治制度。這些觀點,存在明顯謬誤,有必要澄清。

人大制度體現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首先,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體現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過去,有人批評「人大是橡皮圖章」,現在香港個別大律師又批評人大集所有權力於一身,但這恰恰反映中國法治有巨大進步,進一步落實了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以及主權在民的原則。有大律師批評人大運用立法解釋權可以產生「朕即是法」的效果,這顯示其對人大制度不了解,或者懷有偏見。按語義解釋,「朕」是用於自稱即「我」或專屬皇帝的自稱,兩個含義都指個人。但人大是代表包括港人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所以人大行使立法權力和立法解釋權,產生的絕非「朕即是法」的效果,而是產生「人民的意志即是法」的效果,亦即體現了人民的福祉就是最高的法律。人大制訂基本法以及人大釋法的實踐,就充分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和維護了人民的福祉。

應認識香港回歸前後的憲制變化

 其次,香港回歸前是實行殖民統治,港督大權獨攬,高踞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之上,而英國女王、英國議會和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決定香港的憲制乃至所有案件的終審。香港回歸後,中國政府通過基本法把原來英國政府對香港行使的許多權力授予給香港,自己只保留了很少一部分權力,人大釋法就是其中之一。個別大律師既無視回歸前香港並非實行法律統治而是實行殖民獨裁統治,也無視香港回歸後並非西方的三權分立而是按照基本法實行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主導,而香港法院必須以人大釋法為依歸,這證明他們對香港回歸前後的憲制變化竟然沒有知覺。

 綜上,顯示香港少數幾個大律師至少存在以下問題:

 一、香港少數幾個大律師在憲法知識、思維邏輯、語義解釋和論辯技巧方面,功底都欠佳。他們把人大制度說成長官意志為依歸的人治制度,暴露他們對人大作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權力機關的性質缺乏了解;他們批評人大釋法是「朕即是法」,反映他們不了解人大是代表全體人民而非代表個人;他們籠統地說香港一貫實行法律統治和三權分立,沒有像人大般集權於一身,顯示他們討論問題不僅分不清回歸前後的憲制變化,而且缺乏對基本法和人大制度的基本認識。

個別大律師思慮欠周,自相矛盾

 二、香港少數幾個大律師既然認為香港實行法律統治,就應該承認對於香港特區而言,除了國家的憲法,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各種法律中具有憲制上的凌駕地位,因此香港特區的法治可謂「基本法之治」。人大釋法是依法辦事,是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少數幾個大律師既然在「二五之爭」上儼然是基本法的捍衛者,就不應攻擊人大「朕即是法」,就不應攻擊人大足以用來落實長官意志和滿足政府統治的需要。須知基本法就是人大制訂的,制訂基本法過程的民主性舉世罕見。香港少數幾個大律師一方面儼然以基本法捍衛者自居,另一方面又攻擊制訂基本法的人大,這是思慮欠周,還是自相矛盾?個別大律師還聲稱,香港法院擁有對法律條文的最終解釋權。這其中暴露出來的對基本法的無知,更是令人驚訝,因為讀過基本法第158條的人都知道,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資深大律師有責任適應憲制改變

 三、少數大律師的無知說明,香港回歸至今已近八年,但他們至今還未能夠面對、接受並適應回歸後的新憲制,還未能認真學習和了解基本法。他們忽視普通法之上還有基本法和中國憲法,他們按照普通法的思維方式和對中國憲法與基本法的一知半解,對基本法規定的新憲制妄加評論和攻擊,紕漏和謬誤頻出,顯示他們才是以「朕即是法」自居,卻殊不知他們猶如穿上一件「皇帝新衣」,赤裸裸暴露了對基本法和香港特區新憲制的無知。一些資深大律師在九七前熟悉和精通的,是普通法法律和案例,但回歸帶給香港的最大的轉變是憲制地位上的轉變,資深大律師有責任去適應改變,突破自我,而不是抱殘守缺,依然故我。(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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