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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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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3] 吸取居權領匯教訓提請釋法

■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香港特區司法程序容易被濫用,而濫用者又大有人在。以所謂「法治」為名,行破壞法治之實;以所謂「以法限權」為由,阻礙政府依法行使職權;以所謂「以法達義」為題,行纏訟、亂訟之事,屢見不鮮。市民也認識到,與法庭釋法、政府請「大狀」提供《基本法》的法律意見相比較,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不及千分之一,其釋法非常慎重,完全為香港的穩定繁榮出發,應當受到歡迎。

 四月六日香港特區代理行政長官在向立法會提出《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修正案的同時,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國務院轉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補選行政長官任期一事釋法。正在外國訪問的溫家寶總理已責成國務院有關部門加緊研究,提交釋法議案,預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四月的例會中釋法。

吸取教訓果斷提請釋法

 對此筆者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者有三:(一)政府吸取了1999年居港權議案的教訓,不等終審判決才決定是否釋法,在有人提出司法覆核立即採取對策,議而有決,決而有行,盡快解決爭議,避免選舉夭折。

 (二)政府決策殊難人人滿意,總會有人不滿。法律界人士一廂情願強調通過終審庭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但又無法確保能否促成終審庭照此辦理。香港回歸八年涉及《基本法》有關條文需要提請釋法的案件不少,但終審庭總不願意提請。如不提請就作出終審判決,政府再提請釋法,則為時已晚,因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連長官任期皆決於法庭,勢必亂套。政府權衡輕重,毅然提請,避免了司法獨大。

 (三)領匯一案,提供了反面教材。市民認識到,香港特區司法程序容易被濫用,而濫用者又大有人在。以所謂「法治」為名,行破壞法治之實;以所謂「以法限權」為由,阻礙政府依法行使職權;以所謂「以法達義」為題,行纏訟、亂訟之事,屢見不鮮。市民也認識到,與法庭釋法、政府請「大狀」提供《基本法》的法律意見相比較,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不及千分之一,其釋法非常慎重,完全為香港的穩定繁榮出發,應當受到歡迎。

尚留隱患值得注意

 筆者之憂亦有三:(一)政府只看到「二五」之爭,希望通過釋法解決補選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以利選舉順利進行,故只請求解釋《基本法》第五十三條,但政府卻沒有認識到,問題不僅涉及第五十三條,還涉及到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附件一等條文。只有全面理解相關條文,才能作出正確的理解。如不從附件一「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理解,對剩餘任期的解釋總有欠缺,未能自圓其說。

 (二)政府只看到原《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條規定行政長官正常任期之不足,故需補充補選行政長官的繼任任期,但卻沒有認識到,該條例第8條提前組建選舉委員會使它提前於今年7月13日解散,也不符合《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對它與它的選舉的行政長官任期不相適應,不相配套,未能如影隨形的規定不願糾正,也不提出解釋「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的請求,留下隱患。

 (三)政府看到「二五之爭」司法覆核避免干擾7月10日的補選,但卻沒有認識其他司法覆核事項也可能妨害補選。除司法覆核外,原《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至少還有三類風險:1、將選舉訂為星期日,如7月10日星期日打颱風、下黑雨,能否改在翌日,於例無據。2、如香港特區發生騷亂,阻礙選舉委員投票,選舉也要擱置。3、在有兩名以上候選人獲得合法提名的情況下,如有任何一名候選人逝世或在選舉前被取消資格,則7月10日的選舉就要終止。凡此種種風險,政府似未作充分評估,更未作出相應的對策。(本欄每周三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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