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6] 馮華健:基本法是創新之舉 放大圖片
座談會氣氛熱烈。 (本報記者北京傳真)
在大英帝國統治的一百多年間,一貫強調和擁護法治精神的普通法,卻並未充分令香港變成一個法治社會的典範,而《基本法》是香港首部文書憲法,它的制定和實施對本港的法制建設來說無疑是創新之舉。
回歸前,香港市民、私人機構或公司無法採用司法途徑挑戰法律,對於某些不符合法律程序或侵犯基本人權的行政行為,根本無從推翻。然而回歸後,香港市民可以向法院要求,以《基本法》條款作為準則,來推翻違反《基本法》的法律條款,亦可推翻任何違反《基本法》的行政行為。
通過實施《基本法》,香港成為全世界獨一無二的司法管轄區,可以實施《國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以及《國際經濟、社會和文化公約》。香港特區不是主權國,沒有資格簽署上述兩條公約,但由於是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所以可以透過權威性的司法判詞建設這兩條公約的法理學。也正因此,才令聯合國非常重視香港特區分析兩條公約的法理學,以及香港特區維護人權的司法判詞和先例。這一法理學上的歷史成就在國際上都是開創性的,不僅是香港的自豪,也是中國的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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