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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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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6] 王振民:歐盟亦頻頻釋法

 在世界範圍,一個普通法地區轉變為一個大陸法法域,香港並非首例,英國應是第一例。英國作為普通法的發源地,普通法概念可謂根深蒂固。1972年英國決定加入歐洲共同體,即現在的歐盟(EU)。而加入歐盟,就意味著必須放棄部分主權,這對保守的英國人而言,完全是一場「主權革命」,隨之而至的必然是憲制的變革以及由此引發的對傳統普通法的衝擊。

 在英國,「入盟」後有了某種程度新的成文憲法,即《羅馬條約》和1972年英國議會通過的《歐共體法》。英國堅持了數百年的最重要的憲法制度「議會主權」和「議會至上」被「主權革命」所動搖,「入盟」以前英國議會通過的法律是最高的,而現在英國法律界不得不承認歐盟通過的法律高於本地立法。這其實是一場「公法革命」,或「憲制革命」。

 隨著「憲制革命」,英國因「入盟」喪失了司法終審權,以致於現在英國人不得不到歐洲大陸進行很多案件的終審。儘管英國人一開始對歐洲「中央」釋法亦很不適應,但卻並沒有激烈反對,而歐洲法院也我行我素,頻頻釋法,並沒有因為有反對聲音就不再釋法。

 我相信,如同歐洲「中央」釋法沒有損害英國的普通法和法治一樣,人大釋法也不會損害香港的普通法和法治。而香港普通法亦一定能很快適應新的憲制,能夠很快與《基本法》成功磨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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