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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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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6] 董立坤:不能以普通法解釋

 《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港的憲法性法律,具有不可挑戰性,不能以普通法原則來解釋。全國人大「釋法」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中央對特區行政長官的任命屬於國家行為。

 一.普通法原則不能與《基本法》相牴觸。基本法在香港屬於全國性法律,是憲法性法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任何普通法律條例都要符合《基本法》原則,不能與基本法原則相牴觸,否則是無效的。

 二、不能以普通法原則來解釋《基本法》。任何違背《基本法》原意的解釋行為都是無效的。必須要根據《基本法》原意和中國法律慣例和立法原則來解釋。

 三、《基本法》有關法律條例規定全國人大解釋《基本法》不受時間和地點限制,可隨時對任何問題進行解釋。在實行普通法系國家,法律解釋權由法院執行,但是在中國這個大陸法系國家,全國人大對法律擁有最終解釋權。

 四、中央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任命是國家行為,香港法院對此沒有否決權,香港所謂的一些大狀反對中央任命特首的行為是違背《基本法》的,甚至與普通法的相關條例都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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