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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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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6] 邵善波:釋法是唯一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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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法是「一國兩制」下,落實人大常委會《基本法》解釋權的唯一有效途徑。

 在「兩制」安排下,當香港法庭對《基本法》理解和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法律的理解出現分歧時,應該尊重《基本法》規定的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不能為遷就「兩制」而要求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備而不用,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應該成為最後的理解依據。

 《基本法》作為大陸法系成文法形式的憲制性法律,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對原則性規定進行澄清和補充。事實上,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並不影響司法機關操作的獨立性,也並沒有矮化法庭。

 香港一些人士認為,特區成立八年,已經幾次釋法,頻率之高,已經衝擊了《基本法》的嚴肅性,這種說法是有失偏頗的。基本法有許多補充和改善空間,再加上「一國兩制」是前所未有的實踐,人大常委會按照《基本法》行使的必要的解釋權,是補充完善《基本法》所必需的,所以「釋法」是很自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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