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5年4月19日 星期二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評論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5-04-19] 人大釋法無損香港高度自治

■正 平

 《中國日報》(香港版)今天發表署名文章,譯載如下:

 特區政府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要求就補選特首任期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這一要求,得到了大多數香港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多數傳媒和社會人士認為,在任期爭拗相持不下,少數政客提出司法覆核,難以確保特首選舉如期和順利進行,有可能導致憲制危機的情況下,請求人大釋法是解決目前困局的唯一合法及有效的辦法,特區政府在廣泛諮詢和慎重考慮後,以香港大局為重,果斷作出決策,體現了對市民負責、敢於承擔的勇氣和魄力,值得肯定。然而,也有極少數「民主派」議員和個別傳媒反對釋法,聲稱人大釋法扭曲法律,破壞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對「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造成衝擊;更有甚者,「長毛」梁國雄竟然在立法會議事廳當眾撕毀基本法,公開向其作為議員曾宣誓效忠的基本法挑戰。

 人大釋法真的會損害香港的高度自治嗎?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香港的高度自治是中央授權下的有限自治,香港特區所享有的立法權、行政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屬於地方自治權的範圍,行使的對象只能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但補選特首的任期問題事關中央管理的事務,事關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如有爭議,只能依法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即使有人入稟法院,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本地法院也不能自行解釋和處理,而必須在終局判決前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並且在引用有關條款時,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如果香港法院將不屬於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納入「自治」範圍,不徵求、不採納中央的意見,將造成越權審判,損害「一國兩制」和法治。

 香港的高度自治建基於「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載於基本法第158條,是香港回歸祖國後新憲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釋法是完善法律、維護法治、依法辦事的正常行動,不是在基本法之外「另起爐灶」、另搞一套。香港回歸以來,共出現了三次需要人大釋法的情況,包括港人內地子女擁有居港權的條件問題、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需否修改問題、補選特首的任期問題,這些情況所涉及的問題都不是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社會人士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理解存在嚴重分歧,都希望有一個權威和最終的解釋。尋求人大釋法是解決這些爭議的合法和正常途徑,有利於釋疑止爭、達成共識,絕不是什麼「大逆不道」。以這次提請人大釋法為例,特區政府4月6日公佈的公眾對補選特首的意見書顯示,逾六成人支持政府通過釋法解決特首任期爭議;《明報》4月2日至3日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42%受訪者支持人大釋法,31.8%受訪者反對釋法,支持釋法者比反對者多10%以上。

 從前兩次釋法的實際情況看,人大常委會在行使釋法權時貫徹嚴謹、審慎的原則,不僅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而且廣泛聽取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見,並對釋法內容進行充分解釋。這說明,人大釋法從啟動機制到內容、程式都是合法合憲的,沒有收窄香港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的空間,也沒有剝奪香港居民對這些問題表達意見的權利。極少數「民主派」議員和個別傳媒對人大釋法的指責,缺乏法理基礎,沒有事實根據,不值得採信。 (文匯論壇)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評論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