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0] 偏見比無知離真理更遠
劉夢熊 京華山一國際(香港)有限公司首席顧問
在當前香港非常態情況下,「人大釋法」一是「於法有據」,二是「事出有因」,三是「別無選擇」。作為憲制手段的「釋法」釋疑止爭,完全是為香港好。「45條關注組」牽頭發動黑衣遊行,情緒化地反對釋法,完全違背廣大市民求穩定求和諧求發展的主流意識。
假若某甲拉條寫著《維護衛生,反對清潔》的橫額上街遊行,肯定大家會嘲笑某甲「發神經」!
如果某乙舉個上書《維護社會治安,反對設立警察》的標語牌去警察總部外靜坐抗議,保證眾人會斥責某乙「黐線」!
為什麼說某甲、某乙的行為荒謬?因為他們不合邏輯,把本來是一致的目的、手段人為拆成貌似「一正一反」的兩個「對立面」,「維護」目的,「反對」手段。
以上某甲、某乙的荒唐舉動本來是筆者的臆想假設,想不到如此離譜的怪事真的活生生發生在眼前的香港:
邏輯混亂的「政治騷」
報載,本港部分法律界人士擬於四月十九日穿黑衣上街遊行。所為何事?曰:「維護法治,反對釋法」!更令人萬萬想不到的是,這樣一個邏輯混亂、主題錯誤的「政治騷」,居然是由《45條關注組》牽頭發動。
《45條關注組》骨幹何方神聖?相信在香港可謂無人不知:他們既非「不知有漢,無論魏晉」的桃花源中人,更非目不識丁、孤陋寡聞的「文盲」、「法盲」;余若薇、湯家驊、梁家傑都是資深大律師,吳靄儀是大律師;而且,四位都是香港立法會議員。他們不可能不知道,《基本法》是香港「小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開宗明義寫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白紙黑字,沒有半點含糊;因特首出缺補選的任命、任期屬中央權力範圍,人大常委會應香港特區政府向國務院的提請,擬經過徵詢研究進行釋法,本身就是於法有據的法治精神具體體現。人大釋法是手段,維護法治是目的,兩者之間根本不存在矛盾,絕非是對立的兩件事。
領匯事件教訓不可忘記
大家不妨心平氣和地想一想:
如果《基本法》對缺位補選出「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本身有明確規定的話,當然無須「釋法」;現在情況是,《基本法》並無此特別條文;如果香港社會對「兩年」、「五年」任期無爭拗、有共識的話,也用不著「釋法」;恰恰相反,現在香港「二五」之爭是有爭拗、無共識,且出現情緒化、極端化傾向(「四一九」黑衣遊行就是實例);如果有其他具可操作性解決方案的話,也可免「釋法」;問題是,其他方案都存在法理、技術、時間的制約;而根據《基本法》(附件一)產生的推委會任期只到今年七月十三日,若七月十日前新的特首不能順利選出,香港就會出現憲政危機;在有「民主派」議員又搞「司法覆核」的情況下,領匯事件的教訓確實令人心有餘悸且心有預悸;
因此,大家可以看到:在當前香港非常態情況下,「人大釋法」一是「於法有據」,二是「事出有因」,三是「別無選擇」。作為憲制手段的「釋法」可釋疑止爭,完全是為香港好。情緒化的反對釋法,完全違背廣大市民求穩定求和諧求發展的主流意識。
既然如此,為什麼熟讀法律的「45條關注組」的大狀們又會搞出一個自相矛盾、邏輯混亂的《維護法治,反對釋法》的遊行主題出來呢?俗語:「偏見比無知離真理更遠」。除了這一點,恐怕很難找到其他解釋!
某些「大狀」對法治的雙重標準
這裡有一個生動的註腳:
日前當身為立法會議員的「長毛」梁國雄在立法會議事堂做出當眾撕毀《基本法》文本的醜惡舉動時,全港市民在電視熒幕並未見到《45條關注組》的四位議員「關注」一下,「反對」一聲;那一刻香港社會真正需要他們這班「大狀」挺身而出當場「維護法治」的時候,他們竟然熟視無睹,噤若寒蟬;反過來這班人卻要大張旗鼓發動法律界人士在四月十九日穿黑衣上街遊行「反對」本身就是「維護法治」的「釋法」,不正是暴露某些人在政治上的偏見嗎!
香港社會崇尚法治。律師、大律師是受人尊敬的社會精英。他們的價值觀、理念和專業判斷,對市民大眾有著重大影響。尤其是「45條關注組」四位「大狀」,地位崇高又尊貴,更加要意識到自己的社會責任,不應向市民發出錯誤訊息。「釋法」本身就是「維護法治」,何來「法治已死」?「四一九」黑衣遊行這種「主題錯誤、邏輯混亂」且屬「好治不病以為功」的活動,不是維護法治,而是損害法治! (本欄每周三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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