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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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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1] 翠袖乾坤:四家輸給一家

翁靜晶

 不久前報章報道,在《功夫》中飾「包租婆」的元秋,因為在地下麻將館非法賭博而被捕,罰款四千大元,而且更留有案底。

 「麻將」被好此道者稱作國粹,若只視為遊戲耍樂,非但可當作朋友之間的交際應酬,對於退休長者,更說是有助活動腦筋,預防老人癡呆症!然而搓麻將搓出了禍,更因此而留有案底,則是糊塗之至!

 關於「聚賭」的概念,很多人都有點糊裡糊塗。平日親朋戚友間,以娛樂為目的之「衛生麻將」,為了增加刺激性,亦會涉及少量的錢銀往來。這種情況,又算不算是「非法聚賭」?又有傳言,一所住宅內,若「開檯」超過三張,就列作非法賭博,這種說法,又對嗎?

 根據法例,打麻將並不一定違法,《香港法例》第一四八章《賭博條例》中第三條說明,如博彩遊戲在私人住所內或社交場合中進行,而並非以業務形式經營,則該等博彩乃屬合法。

 另外,在酒樓內、以及獲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發牌的正規麻將館內,也是沒有問題的。至於所謂開檯不過三張不算聚賭的說法,沒有法例依歸。

 所以,只要是「衛生麻將」,大可安心耍樂。元秋之所以被捕,並不是因為搓麻將的行為,而是該場所是無牌經營的非法博彩場所,且違法地「抽水」。在香港,經營賭場為犯法,連在賭場中參與賭博的人亦須承擔罪責;即使是初犯,最高罰款也可以高至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元秋這次的判罰,算是開恩了。

 打麻將是聯誼活動,間中讓人發點小財,大家高興。其實政府對麻將的管制並不嚴厲,在家中、或是領有牌照的「雀館」大打特打也是理直氣壯,無須冒險到「地下雀館」竹戰。一旦遭警察拘捕,即使在四方城中贏了個「爆番」也都不夠罰款。難怪有人說,非法賭博是「四家輸給一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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