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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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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8] 釋法通過專輯.人大昨釋法 補缺特首任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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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據新華社報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昨日經過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3條第2款的解釋,明確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缺位後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剩餘任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強調,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作出法律解釋,有利於香港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有利於新的行政長官的選舉工作如期順利進行,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適時的(釋法決定和解釋刊A16版)。

出席會議的人大常委曾憲梓透露,是次投票過程順利,並以154票全票通過釋法草案,確定7月10日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任期為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表示,全票通過反映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香港的重視,說明在這種特定的情況下解決這種特定的問題,由全國人大來釋法是完全有必要和及時的。

特首任命屬中央事務

 吳邦國主持了昨日的會議。在會議完成各項議程後,吳邦國發表講話強調,香港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一件全國性法律。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是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職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命屬於中央管理的事務,行政長官的任期是由香港基本法規定的。

 吳邦國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所作的解釋,是在廣泛聽取意見基礎上,嚴格依法按程序進行的。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之前,充分聽取了各方面尤其是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見。除依照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程序,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外,4月12日聽取了香港法律界人士的意見,4月21日聽取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見。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解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大家普遍認為,草案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這一解釋,對確保香港基本法的正確貫徹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各方面須遵守執行

 吳邦國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作出的這一解釋,與香港基本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各方面都必須遵守和執行。為了維護香港的法治,確保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繼續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香港基本法。我們相信,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在特區政府和廣大香港市民的共同努力下,「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必將繼續得到切實貫徹執行,香港的民主制度也將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繼續得到穩健的發展。

破例邀港區人代列席

 李飛在記者會上表示,人大常委會是次打破慣例,邀請了4位身兼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的港區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討論,有助於大家全面深刻了解釋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談及07年以後特首出缺的問題,李飛表示,如果香港屆時不能按照法律程序修改有關選舉辦法,則現行的選舉辦法要延續下去,如果特首出缺時,補任特首仍是接任剩餘任期;但如果經過諮詢達成共識,對附件一所規定的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辦法進行了修改,則特首出缺,要根據當時的新辦法決定特首任期。

曾蔭權:釋法確保有效管治

 【本報訊】(記者 葉傲冬)特區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昨日在立法會上重申,特區政府提出的釋法請求,是要確保香港特區的有效管治得以延續。他強調,香港正處於一個關鍵的時刻,特區政府必定會竭盡所能,確保在這過渡期間繼續擔當一個負責任和有承擔的政府的角色。他希望社會以積極的態度,團結一致,共同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

 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以全票通過就補選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任期進行釋法,曾蔭權在出席立法會撥款條例草案辯論時,罕有地發言回應,強調特區政府不會迴避處理敏感的議題,而新的行政長官任期問題,本身已充滿爭議性,加上時間上有迫切性,並涉及更大的政策考慮,為確保7月10日行政長官選舉能依法、如期舉行,因此特區政府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補選行政長官任期問題作出解釋。

 他續說,當行政長官在3月缺位後,基於穩定大局及確保政策延續性的首要考慮,他已立即邀請所有問責官員和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留任,並得到他們的應允,繼續為特區政府效勞。在這段期間,各問責官員緊守崗位,行政會議如常運作,讓特區政府能按照原來的工作計劃,有條不紊地推動不同範疇的工作,政府亦繼續確保有效施政,維持特區的治安與社會秩序,確保市場運作如常,保障投資者利益。

人大釋法重點

■香港特區《基本法》第53條第2款中「依本法第45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有關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亦應依據《基本法》第45條規定的產生辦法確定。 

■《基本法》第45條第3款規定:「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而附件一的相關規定表明,2007年以前,如出現行政長官未任滿《基本法》第46條規定的5年任期導致行政長官缺位的情況,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

■ 2007年以後,如對上述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修改,屆時出現行政長官缺位的情況,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根據修改後的行政長官具體產生辦法確定。

林瑞麟:爭取議員支持修例

 【本報訊】(記者 葉傲冬)香港特區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表示,是次人大釋法將對《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的審議,提供明確的法理憲制基礎。他會於今天有關的草案條例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繼續向議員解釋,爭取他們支持修訂條例及之後的選舉安排。

 另外,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希望立法會能早日通過草案,配合7月10日的選舉。人大釋法掃除了影響政府和社會正常運作的不明朗因素,當局衷心希望立法會議員、各政黨和團體以及社會各界人士,能以和衷共濟、群策群力的精神,為特區的穩定繁榮繼續共同努力。

釋法內容與政府理解相同

 林瑞麟表示:特區政府歡迎人大常委會通過就補選行政長官任期進行釋法,相信這有助7月10日如期及依法選出新的行政長官。而釋法內容與政府原先的理解相同,並沒有分別。

 他解釋,在特區政府提出《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時已意識到,根據《基本法》第53、45條及附屬一的解釋,在特首出缺時,新特首只做餘下任期。

 而修改條例,則是建基於選舉委員會的5年任期,直至選舉形式有改變,才另作討論,林瑞麟形容,這是「後法優於前法」,「一日維持5年一任的選舉委員會制度,一日特首出缺時,繼任人都是做餘下任期」。

 對於07年之後的做法,林瑞麟說要視乎當時選舉行政長官的模式,若那時的制度,仍是一個800人或以上的選委會模式,任期依然維持5年,如再有行政長官出缺,則繼任人都只是做餘下的任期。基於這個原則,林瑞麟指政府現時提出修訂《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是完全與《基本法》及今次釋法的內容吻合的。

07後視特首選舉模式而定

 至於07年後,倘特首的選舉模式有別於現在,則特首出缺時,繼任者的任期,須與那時的選舉模式吻合,但他強調,若政府一日未對現時的選舉制度作出修改,即法律的基礎不變,則現時有關繼任人的安排會一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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