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8] 海闊天空:歧視法佈下雷區
蘇狄嘉
香港比較少見纏訟事件,一方面,一向是政簡刑清,另一方面,民風也守著中國人的傳統,「生不入官門、死不入地獄」,一般不輕易言訟,能和解的便私下和解算了。
對美國社會稍有認識的人,都理解美國法治的另一個角度—機構、公司、甚至個人,時時刻刻都會被牽入官司,往往是「閉門家中坐、官司從天上降」。
早前,有個僑居紐約的朋友,收到社區裡一名點頭之交的婦人發出的律師信,聲稱在他家門前的行人道滑倒受傷,歸咎他沒有盡了清理積雪責任,向他索償。
其他例如百貨公司、超級市場、醫生等等,每年都收到很多私人追究案件,不能不買保險來保障自己。
香港方面,「司法覆核」也已突顯了法制的一個「雙刃劍」的漏洞,「領匯」事件之後,社會大眾更感受了其殺傷威力。不過,大家可能都會認為,類似案件始終不會太多,不必杞人憂天。
早幾天一個飯局中,討論到「反種族歧視條例」的問題。雖然,座中不乏傳媒前輩和法律界朋友,對於行將實施的反歧視條例細節,大家都不是十分清楚。
開玩笑地舉例:日後,比喻運氣不濟,說人「黑過阿差」,是否犯例,歧視「阿差」?四方城遊戲中,經常聽到一句:「摩囉差都有殖民地」,又是否會被檢控?
論者一本正經提了一些疑案,譬如,公司內的通告,如果只有中文版本,不懂中文的外籍職員,是否可控告公司違規?
又或許,公司的常會,慣例只是一種語言,不是英語,便是粵語,以後,是否必須雙語進行,每句話用雙語說一次?又或許,每次會議設有即時傳譯?
現時,廣播條例上,禁止用「黑鬼」等字眼形容有膚色民族,中英文都不准,違者被罰。
有了歧視法例之後,禁忌是否會更多,大家動輒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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