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07] 法律面前必須人人平等
■李國強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各界文化促進會理事長
終審法院裁定法輪功成員上訴一案,在公民權利及公眾秩序之間未能取得合理平衡,明顯偏離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對香港的法治根基和司法獨立貽害深遠。本案其實已經涉及中央和特區的關係,終審法院的判決賦予法輪功成員凌駕法律的特權,剝奪中聯辦以及市民的合法權利。如果用本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來挑戰中央,會動搖本港的法治根基和司法獨立。
終審法院前天判決5名法輪功成員上訴得直,他們3年前在中聯辦大門外的集會示威並不構成阻街,警方以阻街罪拘捕他們不合法,他們抗拒拘捕的行為不構成阻差辦公罪。筆者認為,判決偏離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在公民權利及公眾秩序之間未能取得合理平衡,對香港的法治根基和司法獨立,對市民的根本福祉和社會秩序,都造成深遠的負面影響。筆者亦希望香港的司法制度不要對破壞「一國兩制」和社會安定的人開綠燈,不要讓一些人有漏洞可利用。
終審法院的判決可從兩個方面進行商榷:一是判決是否尊重事實和以法論法;二是判決是否遵循「一國兩制」下香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偏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
第一,判決是否尊重事實和以法論法。香港之所以贏得「法治社會」美譽,就是因為一貫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沒有任何團體、組織和個人可以享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遺憾的是,終審法院的判決明顯偏離了事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在公眾利益和示威者權利之間,未能取得合理平衡。
眾所周知,法輪功成員長年累月佔據中聯辦門前地方「練功」和示威,已經在公眾地方造成嚴重阻礙,影響了市民和中聯辦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原審法官就指出示威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以及不尊重中聯辦職員的權利。這是實事求是的判決。但是,上訴庭推翻原審法官裁定的阻街罪,上訴庭大法官司徒敬認為:「雖然示威者的身份不影響他們享有的言論自由,但本案牽涉法輪功學員,卻有可能影響控方證人如何看待他們是否阻街。」這是明顯將本案政治化,其邏輯是本案牽涉法輪功成員,而法輪功成員享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因此阻街罪不成立。遺憾的是,終審法院在將本案政治化的基礎上,進一步裁定警方以阻街罪拘捕法輪功成員不合法,他們抗拒拘捕的行為因而亦不構成阻差辦公罪和襲警罪。終審法院的判決,賦予法輪功學員凌駕法律的特權,剝奪中聯辦和市民的合法權利。中聯辦是本港的合法機構之一,原審法官判決示威者不尊重中聯辦職員的權利,是將中聯辦和本港所有合法機構一視同仁,但上訴庭和終審法院的判決明顯有歧視中聯辦和剝奪中聯辦職員合法權利的傾向,明顯偏離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本港司法制度應有利落實「一國兩制」
第二,在有關判決是否遵循「一國兩制」下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方面,更值得商榷。本案其實已經涉及中央和特區的關係,香港法院本應遵循「一國兩制」原則來處理。
1999年7月22日中國民政部發布決定,指出法輪大法研究會未經依法登記,並進行非法活動,宣揚迷信邪說,蒙騙群眾,挑動製造事端,擾亂公共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據此,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決定予以取締。法輪功在內地製造了一樁樁慘案,內地自殺和拒醫拒藥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已超過1700人,成千上萬的家庭失去了和睦、幸福的生活。法輪功還墮落為西方反華勢力、「台獨」和「藏獨」勢力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政治工具。法輪功接受西方反華勢力的金錢和指令,進行反華政治活動。美國國會、傳統基金在2001年撥款3000萬美元,設置法輪功電台,組織法輪功到30多個國家和地區「弘法」,2002年更出資5000萬美元,在世界5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法輪功機構,並將法輪功加冕為「非傳統宗教」,揚言三年內對中國政權造成「衝擊」。近幾年,法輪功還利用現代通信手段,多次從事違法犯罪和違反有關國際公約的活動,例如攻擊民用的鑫諾衛星,破壞有線電視傳輸設備等。
香港法輪功組織早已經超出了其在港的註冊社團的守則,與外國的政治性團體建立聯繫,並多次組織外國的法輪功分子來港進行反華活動,越來越走向國際化、政治化,完全撕掉了其「不參與政治、不反對政府、不投靠任何政治勢力」的偽裝,把攻擊矛頭直接指向中央政府。香港法輪功並非一個獨立的和孤立的組織,它奉法輪功頭頭李洪志為教主,奉行和宣揚法輪功的歪理邪說,它組織嚴密、財源豐實、內串外聯,與海內外法輪功組織有密切的聯繫,互相配合,共同進退。香港法輪功試圖歪曲和利用「一國兩制」,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香港法輪功和外國法輪功成員長期在中央駐港機構門前「練功」和掛貼攻擊中央的標語,走家串戶和在許多公眾場合派發傳單、宣講邪教教義和散播反華讕言,滋擾普通市民和社會安寧。每逢國慶、香港回歸日等喜慶的節日以及香港舉行重要國際會議,香港法輪功往往糾集外國法輪功分子來港,以「集體練功」形式進行擾亂社會的活動。法輪功擾亂香港社會秩序,破壞祥和氣氛,已引起香港市民的普遍反感。
因此,有關法輪功成員在中聯辦大門外的集會示威一案,不能不涉及中央和特區的關係。上訴庭和終審法院的判決,賦予法輪功成員凌駕法律的特權,剝奪中聯辦和其他機構以及市民的合法權利,筆者不希望這是蓄意挑戰中央。但如果香港的司法制度不利於貫徹「一國兩制」和社會安定,這對香港的法治根基和司法獨立,將貽害深遠。
在「一國兩制」方針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包括授予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高度自治絕不能利用來危害國家安全,本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亦不是司法至上,更不能利用來挑戰中央。如果用本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來挑戰「一國兩制」,會動搖本港的法治根基和司法獨立。所以,香港的司法制度應保障社會安定,有利於落實「一國兩制」,這才是香港之福、國家之福。(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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