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18] 單身人士公屋需要之爭
■張炳良 香港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系教授
房屋署深怕單身人士對公屋的需求增加,正考慮限制其申請資格。但隨著社會變遷,追求獨身已成普遍現象,限制年青單身者申請公屋,雖仍須回答根本性的公平原則問題,但在資源不足下,公共政策如何作出較優選擇,考驗政府智慧。
公共政策論述中最慣用的術語是「回應訴求」、「滿足需要」。表面上民眾的訴求及其需要,都似屬客觀存在的東西,只待決策者去發現及加以確認,繼而在制訂政策過程中作為考量的條件,達致政策回應(及相繼的服務供給)的作用。
公共服務的供求規律
可是,現實裡無論是需要還是訴求皆屬相對性,若決策當局基於種種原因不願或不肯承認有關需要,作出資源承擔,則有需要者感到的「需要」便好像變成「無理」的要求了。又或是,由於當局未能拿出充足的資源與服務去全面滿足需要,則行政上的配給便反過來為需要設置種種因應權宜的定義與再定義,於是倒果為因,需要因資源而定,當人們察覺現實時,也就知所進退,不去費時輪候,這樣有需要者之數量也就自然減少,形成公共服務上有趣的供求規律。
香港公共房屋政策的發展也是反映如此供求互動邏輯的歷史過程。當政府資源匱乏時,什麼需要也被擱置,但財政好景,則過去被否定或遲遲不被承認的需要,卻又會納入政策議程。典型的例子是八、九十年代壓力團體為公屋貧困戶所爭取的租金減免、及為單身人士所爭取的上樓待遇。
近日,單身人士公屋需求,再度成為政策焦點。事緣統計顯示年青單身人士申請公屋日趨普遍,2004-2005年度32,300宗新增申請個案中,44%屬單身人士,其中佔42%年齡在34歲或以下。原來的公屋編配政策以家庭為單位,這既反映傳統的社會觀念,也因資源不足所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後期,房委會才終於把「單身人士」納入編配範圍,但初期仍視為特殊之「例外」類別,配額有限。當時所謂單身人士,主要指中老年「寡佬」,他們因經濟能力不足,無法娶妻組織家庭,卻又居住環境惡劣(一些且住在「籠屋」),故觸動了決策者惻隱之心。
追求單身已成普遍現象
時至今天,於單身人士不能再局限於「單身漢」概念。隨著社會變遷及生活方式轉換,結婚生子雖仍屬主流,但已不能視作唯一合理或正常的人生旅途,追求獨身者已較過去普遍,且起碼不會隨便被人標籤。公共政策理應反映加入此新的社會現實,在公屋分配上不再區別家庭崗位、性別或年齡,總之凡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皆獲同等之配房機會。不過,如此一來,需求自會大增,現時與父母同住公屋之單身青年男女也會自行組戶,輪候公屋。
房屋署深怕單身人士的需求一發不可收拾,正考慮如何調節,包括限制申請公屋資格,如像新加坡般不讓35歲以下單身者申請,又排斥與父母同住公屋單位者,理由是他們已獲享公帑資助。雖然香港不施行新加坡式的「家庭傾斜」政策(pro-family policy),且還立下反對家庭崗位歧視的法例,可是一般輿論,似願接受限制年青單身者公屋編配權利的措施,有人更視他們為濫用公共資源。
承認需要或權利而不肯承擔所需資源,只會令輪候延長,衍生民眾不滿,製造橫向公平的矛盾。政府這樣做只屬偽善之舉。不過,單以資源不足為由,而凌駕其他重要的社會價值與原則,也不是公共政策制訂上應鼓勵之所為。限制年青單身者申請公屋,儘管不難拿出一些堂而皇之的理由,但仍需回答根本性的公平原則問題,例如:為何年屆30歲的單身人士,其住屋需要可視作遜於已結婚的25歲青年?為何35歲以下單身人士的需要必小於較年長者?又為何與父母同住於公屋者,其需要必為小於與父母同住於私樓者?
可傾斜但不宜一刀切
或曰:一些公共福利之設計,基本上乃授惠予年長者(如老人金)及有家庭人士(如綜援制度下的子女津貼以至單親津貼),故在公屋編配上也可作年齡或家庭崗位上之傾斜,但問題是,縱使某種傾斜難以避免(以反映社會上對公共資源運用的相對優次排序),究竟應一刀切地排斥年青單身者,實行清晰的歧視,還是應保留其申請資格,但給予較少的編配配額呢?另一做法是家庭獲編配公屋者,可予長期租約,但單身者則只予短期租約(如三年),以反映其較高之流動性,租約期滿須經入息及資產再審查。
資源不足下,要滿足所有社會需要及合乎一切公平原則,看似紙上談兵、空中樓閣。不過,公共政策乃在不同(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約制下去作出較優的公共選擇;如是,則所作抉擇,總不能只向資源考慮作簡單化之傾斜。(作者為房委會委員)(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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