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廖成利指出,根據交通條例,任何人士如駕車撞毀政府財物,諸如燈柱、安全島或路邊欄河等,都有責任報警,以便警方通知有關部門索償;此外,由於事件可能涉及不小心駕駛或醉酒駕駛,警方有責任徹查。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374章56條,市民一旦在交通意外中撞毀政府財物,理應即時報警,讓到場警員記下資料,以便有關方面日後索償。涉案者如不顧而去被警方查出,有可能犯上蓄意毀壞的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