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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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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6] 翠袖乾坤:百法百眾

翁靜晶

 無線電視節目《百法百眾》,日前一集的節目內容,引起了爭議及批評。節目中負責解釋的嘉賓律師稱,外籍家庭傭工在僱主的另一寓所工作,並不犯法。翌日,入境處助理處長在電台上指這說法有誤。

 後來,入境處與律師會發出聯合聲明,律師會同意入境處的說法,但亦指,律師對個別個案提供意見,不應被視為廣泛適用於所有個案。

 《百法百眾》節目中的個案,其實是參照去年九月,食環署總行政主任羅玉嫻,被控協助及教唆菲傭違反逗留條件一案改編而成。嘉賓律師稱僱主無罪,亦是基於羅玉嫻被裁定無罪之事例。

 嘉賓律師所言,有其理據所在,不過,有兩點須補充。首先,羅被裁定無罪,非因傭工在「申報地址」之外的地方工作並不違法。事緣,當初該菲傭因被安排到別處工作,導致疲憊不堪,終去信入境處「求救」,卻反被拘捕,遭控以違反逗留條件!在庭上代表菲傭的當值律師,向法官指出入境處做法不當,菲傭既是受害人,應拘控僱主才對,不應懲罰受害人。法官同意論點,後來菲傭轉為特赦證人,羅玉嫻成為被告,由另一位法官主審。然而,羅玉嫻辯稱菲傭曾將經血及洗腳水放到湯內給羅喝,又因借糧不遂而盟復仇心態。雙方作供後,法官不信任菲傭,所以才判羅無罪。須注意,證人不可信,才是脫罪之由,並非是「法例出錯」。

 第二點是,裁判處的「案例」,對其他同類案件並沒有約束力及太大的參考價值。以現時的情況,羅玉嫻脫罪,並不代表其他犯此法的僱主可以有樣學樣。

 有市民錯以為嘉賓律師錯解法例,其實不然,律師與政府部門對法例有不同意見,乃常有之事,要不然,每每同聲同氣,又何須打官司?況且,每個案件都有細微之案情差距,不可一概而論,當中所涉及的考慮,非在電視節目中三言兩語可說清。節目能做到令市民關心法律,已是功德圓滿,不必太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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