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27] 「一國兩制」可否解決台灣問題?
■梁美芬 基本法教育協會主席 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大概在1998年左右,曾經有些台灣學者建議以「聯邦制」的方式統一中國。當時中國內地沒有接受。為了解決台灣問題,鄧小平以香港、澳門為試點,於1997年及1999年以「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的模式收回香港及澳門。當時參與討論《中英聯合聲明》及《中葡聯合聲明》的外交官員、中外學者、專家均從未經歷什麼是「一國兩制」,實踐出來到底會是什麼情況?但不得不說鄧小平確實是個有遠大眼光的政治家及謀略家。以當時的國際政治經濟情況及鄧小平根本沒有到過香港的前提下,鄧小平能構想出到「一國兩制」這個模式確實殊不容易。
當時香港人很多都不願意回歸,甚至希望香港像新加坡那樣可以爭取獨立;然而,以一個殖民的本錢,沒有軍隊,沒有出色的政治人才,沒有經濟及政治本錢的情況下,爭取「港獨」等如異想天開,既違背了中國歷史,又違背了一個中國的主權原則。在沒有多大的支持下,「港獨」的口號一遜即逝。然而,對於「一國兩制」及《基本法》則由始至終是充滿政治鬥爭。雖然《基本法》是一個法律文件,卻經常被利用為政治事件的發源地。
「聯邦制」與「一國兩制」
很多人都熟識美國的聯邦制,並認為聯邦制授予地方的權力一定比「一國兩制」多;然而,很少人會注意到「一國兩制」在某方面授予地方的權力比聯邦制是更高的,例如,美國只有聯邦法院是最高法院。州法院始終是從屬聯邦最高法院,而在「一國兩制」下,國內最高人民法院並不是凌駕香港終審法院。香港終審法院享有終審權,香港的案件不會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在聯邦制的美國,州與州之間雖然有些法律可以不同,但在刑法方面,除了一些輕微刑事罪行之外,全國必須一致採納一樣的刑法,相比之下,「一國兩制」下的香港及澳門與中央的法律關係比聯邦制更寬鬆。「一國兩制」下的澳門、香港與中央的關係其實很像一個軸心與繩子的關係。一國代表中央,兩制是繩子,只要在一國的原則下,兩制怎樣變都可以。即是說,中央與香港的兩制可以與中央與澳門的兩制有別。中央與台灣的兩制亦可以與港澳的兩制有別。
因此,「一國兩制」其實是相當有創意,亦超越了傳統思維框框去考慮港澳台回歸的問題。港澳情況類似,因此給港澳的特別法即港澳《基本法》是非常類似的。然而,台灣情況與港澳有別,若中國仍然欲以此模式解決兩岸問題,「一國兩制」必須變得比聯邦制更寬鬆。對台的特別法亦必須完全以創新思維去考慮。
可採用「區際法律衝突原則」
在解決兩岸三地不同法律制度與淵源的交往上,很多學者都認為可以參照「國際私法」理論中的「區際法律衝突」原則,即採用特殊區際法律衝突的形式處理海峽兩岸法律問題。
在不同的國家之間的民事法律發生衝突時,各國民事訴訟法均規定有一定的「法律適用法」以解決衝突。此外,國際間及國際組織有關跨國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條約、公約,也構成國際私法的重要部分。在一個國家之內的各個地區之間、不同法域之間,以及中央與各地方之間,特別是在擁有民事立法權的聯邦制國家的各邦之間,或聯邦與各邦之間同樣存在著民事法律的衝突,同樣可以適用國際私法理論。
例如在美國,五十二個州均有州憲法及州立民刑法律。其間的衝突是常見的。美國司法機構正是用「國際私法」的法律衝突原則來解決其國內的民事法律糾紛問題。中國內地亦有些學者認為雖然內地不是聯邦制,但在「一國兩制」的構想下,引用一些國際上的法律衝突原則來解決在中國內不同法域的糾紛是可行的。
必須以新思維看待台灣問題
筆者比較了兩岸三地的法律衝突規範所遇到的問題,從而得到以下的構思。筆者基本上也同意國內一些學者的提法,即內地和台灣應當分別制定以調整跨越海峽兩岸關係為主要內容的特別法。
理論上,「一國兩制」可以像一個變形蟲一樣比聯邦制更寬鬆,甚至可以容許在「一國兩制」下的台灣擁有軍隊。但觀看過去幾年台灣內部的發展,「一國兩制」巳經變成一個政治標幟用以打擊對方。
基於此,在一國的前提下,兩岸必須以新思維去看待台灣問題,內地要以新模式去考慮兩岸問題,應跳出「一國兩制」的傳統思維模式,台灣亦應以開放態度去看待「一國兩制」,「邦聯制」及「聯邦制」等模式,因為這些模式都是由人去界定的。最重要還是能和平解決統一問題。 (本欄每周五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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