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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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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7] 取消遺產稅草案突顯政府管治思維

■湯家驊 立法會議員及資深大律師

 立法會議員其中一項非常重要,但卻常被市民大眾甚至很多議員本身所忽視的工作是審議法案。作為一個受民所託的立法者,我有責任盡力審視政府提交予立法會的每一條法案,以確保最後通過的法例內容完備、條文清晰、不會造成不方便和混亂。但遺憾地,在過去的一年裡,大部分政府官員在處理這問題的態度,卻一再令人感到失望。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上周五否決了政府提出擬在七月六日,即今屆立法會會期的最後一次會議上恢復二讀《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草案》(下稱「草案」)的建議。大部份傳媒對事件只作「八卦周刊」式的報道,側重描述泛民主派如何成功「突襲」,致使財政司司長如何「老貓燒鬚」云云。事件背後的因由和所觸及特區政府的根本管治問題等,卻一概欠奉。撇開政策是否適當不談,即使政府執意於最短的時間內取消遺產稅,它亦決不能急就章地以草率的態度推行該項政策。

 政府選擇以立法的方式廢除整條《遺產稅條例》,實際效果是改變了整個沿用多年、一直行之有效的遺產申領制度,實乃牽一髮而動全身。影響所及的,已非原需繳付遺產稅的小部分富裕家庭,而是社會的普羅大眾。

 現行《遺產稅條例》規定,不論是否需繳付遺產稅,任何人士如欲申請遺產承辦,必須先填寫一份詳列死者遺產的財產清單,並由遺產稅署長簽署核實。倘若在取得法院頒布的遺產承辦書或遺囑認證書前,申請者擬(例如為了提取死者生前所訂立的遺囑)開啟死者的保險箱,或擬於死者的財產中提取部分款項以支付死者的殮葬費,他必須先取得稅局的批准,並在稅局的監督下進行這些活動。任何未經批准擅自處理遺產的行為皆屬刑事罪行。所有這些規定對保障遺產受益人的權益都有實質的效用。

 根據政府原來提交的草案條文,取消遺產稅後,稅局監察遺產處理的角色將由民政事務總署取代。但在新制度下,當局卻拒絕沿用過去多年行之有效的「財產清單」制度及保留原來條例中「擅自處理遺產」的刑事罪行,所持的理由竟然是:「香港市民普遍都非常誠實」!此外,政府認為取消該罪行後,遺產受益人仍然可以循民事途徑向擅自處理遺產的人士索償追討損失。但當局似乎完全忽視了民事索償不但需涉及高昂的法律費用,在不再沿用財產清單的制度下,遺產受益人(特別是並非死者直系親屬的遺產受益人)亦難以知悉遺產有否減少及若有減少,其損失的價值為何?另一方面,政府亦沒有為新的制度制訂任何安排,包括例如賦予民政事務總署監察開啟保險箱等的權力等。

 在取消遺產稅的同時,政府擬改變整個沿用多年的遺產承辦制度,其影響涉及整個社會,惟事前它卻沒有為此廣泛諮詢公眾。更甚者,代表客戶申領遺產乃事務律師的日常基本業務,但政府卻遲至今年五月在草案首讀後才諮詢律師會,及後亦沒有認真聽取該會所提出的專業意見。

 縱使知道新制度千瘡百孔,在實施後極可能產生諸般混亂以至訴訟問題,特區政府為突顯其強勢,在議員一再勸喻下仍一意孤行拒絕提出詳細修訂,並堅持要求立法會於七月六日就草案進行表決,致使原來支持取消遺產稅的民主黨議員亦不得不否決該等無理要求。恢復二讀的要求最後亦在內務委員會遭到否決。

 整個事件背後所反映的不僅是申領遺產的法律制度問題,而是突顯了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在管治上的一貫思維:在推行重大政策前不虛心和認真聽取公眾及專業界的意見,又或雖知悉該等意見,但「意見接受,行動照舊」,恃著手執議會內佔大多數的親政府黨派鐵票,往往試圖強行通過不完善的法例,致令社會累積更多的不滿,造成更大的分化。剛過去的特首任期條例草案如是,現在取消遺產稅草案亦如是。而所謂親建制派議員,在議會內手持大多數票卻只顧眼前界別的利益,漠視立法者必須確保法例條文清晰、內容完備及可行的基本責任。

 我衷心希望這種管治思維不是曾特首口中所說的「強政勵治」! (本欄每周一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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