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06] 領匯今終極聆訊 拗法律觀點 放大圖片
領匯官司昨於終審法院作終極聆訊,盧少蘭與一眾公屋居民出席聽審。羅蘭蓉 攝
【本報訊】領匯官司終極上訴聆訊昨日於終審法院展開,控辯雙方律師在庭上進行近6小時的各自陳詞。上訴人盧少蘭的代表律師在庭上指,領匯上市可能令房委會不能再控制旗下商業及停車場設施,無法履行確保提供住屋及其附帶設施的責任,份屬違法。而房委會代表律師則以「確保提供」並不等於「直接提供」作出反擊,認為法例許可由第三者管理該等附屬設施。有關聆訊今日將在終審法院完成。
戴啟思:資產賣斷難控制
代表盧少蘭上訴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一開始陳詞時就指出,房屋的定義除了住屋外,還應包括交通、醫療、商場及停車場等附屬設施,《房屋條例》第四條(一)訂明,房委會有責任「確保提供」住屋及附帶設施,並加以控制。如果將轄下商場及停車場分拆出售,房委會便變相失去控制權,沒有提供到這些設施,違反法例。
引東隧私有化為例
戴啟思引用東隧私有化為例子,說明「賣斷」資產與私有化不同。他解釋港府把資產私有化後,仍另行立例進行監管,但房委會在賣斷商場及停車場資產後,將失去控制資產的權利,無從履行「確保提供」住屋的法定責任,故房委會變賣資產的決定不合法。
戴及後又指出,如果房委會將商場及停車場交給領匯管理,領匯為從該些設施得到最大回報,一定會用商業市場形式運作,不會以社會角度出發。他舉例最後屋h商場可能會變成一些主題商場或以吸引遊客為主的商場,而商場內的貨品也可能變得和金鐘太古廣場內的商品一樣貴,屋h居民難以買到所需商品。
代表房委會的英國御用大律師James Goudie則回應,在出售資產後,房委會的法定責任仍然保留,受影響的人士仍可提出司法覆核作出挑戰。James Goudie認為房屋的定義主要是住宅,而商場及停車場都是隨之而來的附屬設施,不能說沒有提供附屬設施,房委會便失責。
房會大狀:提供可經第三者
再者,法例只要求房委會「確保提供」,並非「直接提供」或「提供」,故提供商場和停車場並非房委會的必然責任,有關提供附屬設施的責任可以透過第三者履行,而提供的數目和類型也可由房委會自定。
James Goudie又指,《房屋條例》第四條(二A)已賦予房委會權力處理自己轄下的財產。領匯上市可集資300億元,解決房委會因停售屋居而出現的財赤問題,有助房委會繼續履行法定責任。不過,上訴一方代表律師戴啟思則認為,商業租金收入為房委會的主要收入來源,於上一財政年度便有127億元租金收入,出售資產在長遠來說,反會失去主要收入來源,妨礙房委會履行法定責任。
領匯上市可解房會財困
領匯官司過去幾個月經過多重波折,上訴人公屋居民盧少蘭去年12月8日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房委會分拆出售公屋商場及停車場資產的決定。由於當時領匯上市在即,法庭於12月13日進行聆訊後翌日便下判決,裁定房委會勝訴。
上訴庭其後批准房委會的申請,下令盧少蘭須於12月16日前提出上訴。盧少蘭提出上訴後,聲稱未及聘請律師而缺席聆訊,上訴庭遂駁回其上訴。房委會再於12月17日,向終院申請縮短盧少蘭向終院提出上訴的期限,但法庭鑑於法例並無賦予終院縮短上訴時限的決定,否決申請,令房委會未及在原定上市期限前取得終極判決,終於12月19日宣布擱置上市計劃。這次終院將進行兩天的上訴聆訊,今天於終院續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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