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0] 大律師公會聲明缺乏理據
■廖子明 前特區上訴庭法官 中國法學會理事
大律師公會前天發表措詞強硬的聲明,批評特首頒布行政命令規管秘密監視,超越基本法賦予特首的行政管理權、僭奪按照基本法屬於立法會的立法權,以及侵害受到基本法保障的通訊自由和私隱權。有關批評缺乏理據。特首頒布行政命令乃根據《基本法》48(4)條,合法合憲;行政命令只是在法庭判決令執法癱瘓情況下,維護法治的過渡性措施,並非代替立法;秘密監視是世界所有執法機構都使用的方法,民主國家概莫例外,這與大律師公會所謂侵害私隱是兩回事。
《基本法》48(4)條賦予行政長官「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的職權。由於特區法庭兩次作出了損害法治,令執法行動被迫癱瘓的裁決,使港府有關部門包括執法機構在上訴期間難決定何去何從。特首發出行政命令,使各有關部門人員可安心及有法律依據暫時持續順利工作。大律師公會公開激動地指責「行政命令」,矛頭對準特首,但有關指責卻缺乏理據。
在殖民統治時代,大律師公會與管治階層同聲同氣,何嘗有過大律師公會公開橫加指摘總督的行動?人們會覺得大律師公會今次的聲明過於情緒化和政治化。
《基本法》第4條規定特區政府是要「依法」保障居民權利。《基本法》第47條要求特首必須「盡忠職守」。這次大律師公會公開書面指責特首,是否試圖要曾蔭權放棄履行基本法賦予特首的職權,令曾蔭權領導的政府重蹈「弱勢特首」和「弱勢政府」的覆轍?
經歷過多年回歸後弱勢政權的悲痛,我們肯定會明白,一個依法辦事、盡忠職守、敢於用權、善於用權的特首對香港社會和諧、政治穩定與經濟繁榮,是極為重要的。
正如世界上所有執法機構一樣,秘密監視、偵察是不能停頓下來的。執法人員也不可以在履行他們應有的責任時,缺乏清晰的指引和法理依據。在通過立法規管秘密監視的過渡期間,《基本港》48(4)條下的指令使執法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可以安心相信他們的運作是有法律依據的,使他們不會認為維持機構應有的責任是違法的。我們可以很清晰地看到,特首指令就是一個這樣必須的安排。
這次面對執法部門的需要、解決各有關部門的困境,特首發佈行政指命是一個完全合憲合法的安排。行政指命雖然文字短小,不過它的幅度、廣度、深度和寬度,卻是豐富和具有千絲萬縷聯繫的,並不是特首個人思考的結果。誠然,在「行政主導」下特首是要負責任的,這次行政命令是執法部門必須的持續運作的問題,目的是為了維護法治和公眾利益,這正體現基本法規定的特首對香港特區負責。
眾所周知,特首的法律顧問團,在執法保安諮詢方面都是由有份量、公正的官員把關的。他們的建議肯定是深思熟慮的。大律師公會應先平心靜氣地和這些官員交談、研討,而非蠻橫無理地發表聲明指責特首。
官方已有多位官員解釋這次特首指令是合憲、合法、合情、合理及有需要的。指令是在上訴過渡期約束執法人員維持履行他們應有的職責,是一個暫時解決問題的安排,而政府會於明年提交草案給立法局立法。
大律師公會應與政府有關官員溝通,有建設性地分析他們與政府的差距與分歧,而非動輒發表挑起爭拗,令市民迷惑的聲明。只激動地「出位」地針對特首是無濟於事的。這次指責看來是沒有絕對必要牽涉特首的。香港是需要一個市民尊敬,支持的行政首長與一個和衷共濟的社會。法理問題是可以和氣地一同解決的,不知大律師公會以為然否?港人應共同創造出一個和諧共濟的氣氛,製造內耗挑起紛爭已不合時宜。(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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