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1] 翠袖乾坤:不算說謊?
翁靜晶
「我說的是事實,只不過不是事實的全部而已!」這句說話,曾幾何時是謊言的最佳詭辯,只不過,隨著《盜竊罪條例》加入了《欺詐罪》,這話的辯解功能,已成過去。
電影人向官方申請拍攝,不論是借用政府建築物,或是要借助執法部門的幫忙,屢屢要呈交劇本作審批之用。某些貪求方便,又或是為了更易於「過關」的製作人員,往往把劇本中具有爭議性,又或是影響官方形象的情節隱去,只奉上必定可獲批准的部分。正如上面所說,這種情況,可狡辯為「不算說謊」,只不過是「沒把話說完」而已。
這做法,又常見於填申請貸款之時。明明有十項尚未清還的欠款,為了順利通過審批,只透露欠下三項欠債。一九九九年之前,香港沒有「欺詐罪」的條例,若干行騙罪行的罰則,散見於《盜竊罪條例》,但只局限於經濟上或擁有權的騙取,未能涵蓋各種欺詐行為,例如為求方便審批的不誠實申請,若沒有騙到實質金錢得益,就頗難入罪。
有鑑於此,港府於一九九九年,在《盜竊罪條例》中增加了第十六條A的《欺詐罪》條文。任何人藉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作出一些行為,使自己或其他人獲得利益,或令受騙的人蒙受不利,就是罪犯欺詐。另外,在同例的第十八條A、B及D當中,亦分別將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逃避法律責任或改變一些紀錄,列作違法;被定罪者,最高可處監禁十年。
申請審批故意隱瞞信貸數額,可以令自己獲得財務利益,算是欺詐;而隱去劇本某些情節,令當局疏於審批,從而獲准士拍攝利益,(或從而令當局聲譽形象有損,蒙受不利),同樣是欺詐行為。
因隱報信用資料而被控的案件,近幾年已是常有所聞。然而,暫時未聞電影業內人士因隱報而被控。大概,這是政府支持業界,不完全嚴格執法之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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