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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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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2] 公司董事也須參與強積金

.積金局.

 根據強積金條例,凡年齡介乎18至65歲、連續受僱滿60天的全職及兼職僱員,或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公司董事亦如是。

 如屬執行董事,會參與公司日常運作及管理,有關人士便實質具備公司僱員的身份,他同樣須於受僱滿60天後加入強積金計劃。但若有關人士只是擔任有限公司的非執行董事,便毋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董事的強積金供款計算亦與普通僱員一樣,同樣按有關入息的5%作供款,加上僱主的供款部分,合共供款10%。若執行董事是按時支薪,公司便須在糧期完結後10天內向受託人供款。

執董年收袍金 供款一次

 部分執行董事或只會收取每年一度的袍金,那麼在計算供款時,便應以60,000元(即強積金條例規定的每月入息下限5,000元乘以12個月)及240,000元(即條例規定的每月入息上限20,000元乘以12個月)作為有關入息的上下限。由於每年只支取袍金一次,故亦只需每年供款一次。如執行董事並沒有支取薪金或花紅,便毋須作強積金供款。

 不過,如無限公司東主聘用其家人為僱員而又與家人同住,他便不用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相反,如不是同住,便須為家人參加強積金。

 事實上,強積金關乎打工仔及自僱人士的長遠退休保障,積金局提醒各位僱員,應時常留意自己的強積金權益。根據法例,僱主必須為合資格僱員加入強積金計劃,並按規定作出供款。僱員如發現僱主未有履行他們的強積金責任,應盡早向積金局舉報(積金局熱線:29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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