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6] 是否「雙重標準」公眾拭目以待
■王紹爾
「匯標事件」發展到今天,廉署對表面證據已經成立的涂謹申事件,異乎尋常的諱莫如深,欲蓋彌彰,甚至罔顧事實,指鹿為馬,令公眾十分失望。如果涂謹申「匯標事件」的調查和處理不能讓公眾看得見公義,那麼廉署三十多年來的道行,可能一朝淪喪。
廉政專員黃鴻超先生8月12日在報章撰文強調:「廉政公署在進行調查時,不論涉案人士的背景或身份,均一視同仁、不偏不倚、依法辦事,從來不存在著個別人士所指的『雙重標準』」。黃專員8月12日同時回函本人,表示已經收到本人8月9日的信,已交與執行處有關人員跟進,並再次向本人保證,廉署定會依法適當跟進涂謹申案件,並會將結果通知本人。廉署終於積極回應本人和社會的關注,值得肯定和歡迎。這說明公眾和輿論的監督,同樣可以促進廉署改善工作。很明顯,廉署之所以改變今年4月表示不會對涂謹申作出起訴的決定,公眾和輿論的監督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讀完黃專員的回應文章和回函,本人感到一些重要問題仍然未得當澄清,包括:
第一,到底是廉署提供證據不足,還是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在廉署提出充足證據的情況下,仍然作出不對涂謹申檢控的決定,本人作為「報案者」,與公眾也同樣一無所知,蒙在鼓中。對此,本人今年7月25日在致廉政專員黃鴻超先生和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女士的信函中,指出兩個部門應作出澄清是否持有「雙重標準」,向公眾及報案者作出交代,交代的內容應包括如下幾點:
1.涂等人士購買物業的動機是為了向議會申領租金津貼供樓,最終達到個人擁有物業。
2.除了供樓的款項外,(我們姑且當作為「租金」),回報率高達3成,盈餘部分去了哪裡?
3.涂等人以超於市值逾倍的租金租用自己的物業,是否恰當?
4.涂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擁有匯標的實際股權。
5.「信託書」存在涂自己的手上,且沒有日期,見證人是後加的,並無法律效力。
6.涂向議會申領津貼,但卻沒有向匯標交租,事隔數年後才急急補回,究竟有沒有依法「核數」,身為主要股東的涂豈能不知?
7.「民主黨」與「匯標」有一份協議,協議的內容提及如何分配利益,但民主黨又不承認擁有業權。兩者之間是否有串謀之嫌?
廉署處理「匯標事件」看不見公義
上述七點已經是公開的證據,廉署需交代的是,是否已對上述七點作出深入的調查和取證,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身為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利用擁有申領租金津貼的特權,涉嫌偽造文件,以達到詐騙公帑,賺取個人利益,仍沒有涉及任何的刑事罪行?理據何在?是否持有「雙重標準」及擔當了法庭的角色?
事實是,廉署在處理涂謹申「匯標事件」時,予人輕描淡寫的感覺,但回顧廉署過往處理類似案件,如程介南「以權謀私」案、梁錦松「買車事件」,以至近期劉炳章「誘使他人退選」案,廉署「招數」卻層出不窮,既借傳媒施壓,又高調四出索料,甚至設局偷拍及竊聽蒐證,務求令涉案者繩之於法。但是,對表面證據已經成立的涂謹申事件,廉署卻異乎尋常顯得「懶洋洋」,黃專員的回應文章和回函也未予澄清,這不但令廉署調查涂謹申「匯標事件」的公正性愈加雲遮霧罩,而且黃專員強調的廉署的執法標準只有一套,也愈加令公眾擔憂,因為法律界有句名言:「公義要被看得見。」而廉署調查涂謹申「匯標事件」的公義卻看不見。如果廉署調查涂謹申「匯標事件」執法標準只有事實證明的公義看不見「這一套」,那麼就意味著公職人員租用自己以特權購買的物業作為辦事處,然後申領明顯高於市值的公帑的以權謀私、侵吞納稅人金錢的行為,完全合法合理,不但廉署不會調查,而且若有人提出批評,還要被指控為「有欠公允和不全面,實有誤導公眾之虞」。涉嫌以權謀私、侵吞納稅人金錢的涂謹申議員,可能因此更加有恃無恐,不用考慮辭職以謝罪港人了。
調查效率異乎尋常的奇低
第二,本人今年7月25日在致廉政專員黃鴻超先生和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女士的信函中,對涂謹申「匯標事件」指出的七點疑問,部分已在去年八月本人的「口供」中提及,部分是立法會的調查報告中提及,部分是民主黨內部調查報告中提及。廉署進行調查,一向以雷厲風行和高效率著稱,但為何對涂謹申事件,廉署卻異乎尋常顯得效率奇低,對是否會依法適當跟進涂謹申案件,猶豫不決,反反覆覆?
本人就於去年8月27日盡市民的責任,親自前往廉署舉報,其後本人亦在去年12月15日致函廉署催促進度,可惜都不得要領。直到今年4月本人才收到廉署一個電話通知,表示不會對涂謹申作出起訴。事件長達8個月,最後如此不了了之。莫非廉署執行處的偵查效率還不如民主黨自己委任的三人調查小組?是執行處有關人員能力不逮,還是有意包庇和掩蓋?廉署應向公眾及報案者作出交代。
實際上,質疑廉署在處理涉及公職人員的案件時是否持有雙重標準,並非本人與陳雲生區議員等個別人士,還包括廣大的公眾人士,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曾憲梓先生日前就提及程介南和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偷步買車事件,曾憲梓先生說:「他們的結果如何呢?大家應公正去處理這件事(匯標事件),民主黨對黨員應該更加嚴格。」曾憲梓先生所說的「大家」,廉署是否也責無旁貸呢?
鑒於廉署的聲譽是香港的寶貴資產,所以本人懇請廉署在涂謹申「匯標事件」上審慎行事,是否「雙重標準」應由事實證明,而非信誓旦旦的表態,對結果如何公眾拭目以待。廉署必須真正做到如黃專員所說:「公平公正地執行法紀,不敢有半點苟且鬆懈」。若真正愛惜廉署的聲譽,就不應把廉署的聲譽捆綁在對涂謹申「匯標事件」處理的「雙重標準」上。(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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