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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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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9] 政府律師:截聽毋須向外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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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玉萍不久前出庭應訊。 資料圖片

 【本報訊】號稱「上海首富」的周正毅,其妻子毛玉萍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一案,代表特區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辯方所爭拗的電訊條例第33條,早於1963年實施,至今已42年歷史,亦順利通過97回歸。換言之,人大常委亦認為該條條例合法,同意繼續保留,而且《基本法》自1997年7月生效後,從沒有被利用挑戰回歸前任何一條法例,故法院不應就今次憲法爭拗作裁決。

指法律程序與法律不同

 代表特區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更指出,主審廣興案的區院法官施允義對《基本法》第30條中的「法律程序」相等於「法律」的詮釋是錯誤的,因為160條《基本法》條文中,其中有6條有指明「法律」一詞,很明顯當時負責《基本法》的起草委員會是刻意將「法律程序」和「法律」之間作出區別,故此《基本法》第30條提及的「法律程序」絕非等於「法律」。

 《基本法》第30條保障香港居民有自由及秘密通訊的權利,除非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及通訊秘密。麥認為,既然該條文中提及的「法律程序」與「法律」有異,即行政長官在根據《電訊條例》第30條簽發截聽令時,亦毋須向外交代,故此兩條文絕沒有商榷之處。

依指引毀截聽錄音帶

 麥高義稱,《基本法》第30條屬本土衍生的條文與《中國憲法》第40條很相似,屬獨一無二的本港憲法條文,不應與其他條文相提並論,故此辯方指《基本法》第30條和第39條應一同理解是錯誤的。

 他又稱,行政長官有權基於公眾利益,發出行政指令或牽涉決策的指令,僅屬於政府及公務員的命令,毋須對公眾作出交代,或讓公眾人士有知情權,故此廉政公署跟從保安局指引,有責任把截聽電話的錄音帶毀滅,只是依指引辦事,因該等錄音帶根本無須向公眾披露,屬於「高度機密」,廉署人員若向外揭露,反而屬違法。

辯方:知情權被剝削

 辯方以廉署已銷毀毛玉萍和其他人士的電話截聽錄音帶,是剝削辯方的知情權,以及對被告構成偏見,令被告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審訊。但麥高義表示,事實上毛玉萍為該等電話對話的當事人,她怎會不知道有關電話的對話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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