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9] 秘密偵查監察有實際需要
■藍鴻震 全國政協委員
在特首頒布行政命令後不久,海關便引用了命令進行秘密監視,搗破一個跨國販毒集團,檢獲市值近百萬元的毒品。這證明行政命令對維持香港治安是重要的。兵捉賊是天經地義的事。在法治好的香港和其他城市一樣,執法者需搜集足夠的證據,方可拘捕疑犯作出起訴。
區域法院在最近兩宗案件中,裁定執法人員在沒有根據《基本法》三十條的規定的法律程序下進行秘密錄音,是違反了《基本法》。為維持執法部門的偵查工作,行政長官採取了補救措施,發出《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並視此作為法律程序以規管執法機構進行秘密監察活動。
部分法律界人士聳人聽聞
此舉引起部分法律界人士極大反響,大律師公會率先發出聲明,批評政府將行政命令取代正式的立法程序;有屬於四十五條關注組的議員指政府「奸賴」繞過立法會;有民主黨的議員擔心,在沒有設立保障機制的情況下,秘密監察所得的資料將可隨便交予內地部門,讓「港警變公安」。不過,本身也是大律師的基本法委員會成員譚惠珠認為,行政命令已在保護市民資訊自由與私隱及香港的良好管治與公共秩序之間取得平衡。
本人無意從法律觀點發表意見,因為律政司和香港法律界會從法律專業角度作出辯論。事實上,說到法律問題,不同朋友有不同的觀點是常有的事。現時有關案件仍在上訴之中,亦有立法會議員表明就行政命令提呈司法覆核,一日終審法院沒有最終的判決,我們都難以判斷誰是誰非。作為香港的一分子,我只是從市民的角度去看此問題。
執法部門搜證的一向做法
市民最關心的,是治安問題。兵捉賊是天經地義的事,在法治好的香港和其他城市一樣,執法者需搜集足夠的證據,方可拘捕疑犯作出起訴。無論是捉打劫銀行、犯毒、貪污、洗黑錢的罪犯,秘密監察、拍照或是偷錄都是執法部門搜集證據的一向做法。港英時代如是,回歸後也一樣。有人告訴我,在過往一位有經驗的督察甚至是探長,或是這些級別的官員便可作秘密監察的決定。當然,每個執法部門都有具體的內部指引規管這些行為。而這些內部指引是隨著時代和環境的變遷,不斷累積經驗而制定以規範執法人員的工作,奉公守法的市民是不用太過擔心的。
偵查工作不能放鬆
香港在防貪和防止罪案方面,透過政府和市民的努力,有一定的成就和水平,可說是亞洲最安全的城市之一。但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執法部門的偵查工作是不能放鬆的,他們亦需要有足夠的偵查手段來應付層出不窮的犯罪活動。可惜在今年四月和七月初區域法院兩宗裁決,使執法部門難以繼續進行秘密監察,這等於廢了他們的武功,我相信沒有市民能夠接受執法部門放軟手腳,呆著等待上訴結果,讓罪犯在這段期間胡作非為。
所以,在這段真空期,7月30日的特首命令似乎是解決問題的臨時措施。事實上,在頒布後不久,海關便引用了命令進行秘密監視,搗破一個跨國販毒集團,檢獲市值近百萬元的毒品。這證明命令對維持香港治安是重要的。不過,長遠來說,政府還有需要研究如何立法處理這方面的執法行動。這方面,也可參照一下外國,歐美、新加坡和日本的經驗,了解他們如何處理同類問題。 (本欄每周五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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