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25] 翠袖乾坤:保障個人資料
翁靜晶
某歌星之親屬,自掏腰包在天星碼頭舉行簽名會,名義上是簽名,其實是吸引記者,藉此投訴保險公司高層。
在記者面前,他展示了銀行單據、醫院單據、保險單副本等文件,上有保險經理的資料,包括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等。他們指這些證據,可以證明有人害死名歌星,侵吞她的財產以及少發保險金。不久後,保險公司高層即發表聲明,反駁這些指控,並指要從法律控告這對母子。
如果,這些指控不屬實,該母子可能就有被對方控誹謗罪的危機。不過,在此之前,他們已鐵定干犯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中,有六大保障資料的原則。第一是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第二是資料須保持準確和最新,而保存期限不可超過實際需要。第三是除非獲得當事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可用於收集時所述的用途可能。第四是須採取適當保安措施,以保資料不外洩。第五是資料使用者須公開其用途。第六是當事人有權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被定罪者,最高可罰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母子的行為,明顯地是犯了第三原則及第四原則。這些單據上的資料,是為了要簽定某形式的合約而提供,把它公諸於世,明顯違背原意。而且,保單是由名歌星與保險公司訂立,親屬已經算是第三者,將資料濫用於其他用途,既不合理,亦不合法。
雖然,用於新聞及偵查罪案可以獲豁免某些法定原則,但即使運用該等「有力證明」,亦只可以將資料提供給警方,而並非是傳媒。對於傳媒,頂多是透露有關指控,把身份證號碼公開,絕對沒有額外的新聞價值。所以亦難憑兩項豁免,免掉連先生的追究權利。
看報時,每見刊登文件,例必掩去某部分個人資料,就是要在新聞採訪和保障私隱中取得平衡。該母子這一次不知是有心或無意,總之,在官司未揭盅之前,其漠視他人私隱的行徑,已令人為之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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