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15] 王斌餘案為何在內地引起激烈爭論
■何亮亮 鳳凰衛視言論部副總監
甘肅農民工王斌餘殺人被判處死刑,近期在中國內地引起強烈反響,新聞媒體刊登了這個死刑犯的獄中自白,許多民眾為這個農民工請命,法學家、律師甚至法官為他辯護。案件的影響之大,成為孫志剛案和劉湧案之後又一起震動全國的大案,案件激發了社會的良知,激發了民眾對農民工境遇的同情。
王斌餘,一個普普通通的農民工,帶著改變貧窮生活的美好憧憬,17歲開始到城市打工,卻在艱辛的生活中不斷地痛苦掙扎,備受欺侮。數次討要工錢未果,他憤怒之下連殺4人,重傷1人,後到當地公安局投案自首。6月29日,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王斌餘死刑。
王斌餘案是社會流血的傷
中國人的觀念,殺人必須償命;罪大惡極者,死有餘辜。中國每年都處決死刑犯,但是像王斌餘這樣的死刑犯,會有這麼多人為之關注,卻是前所未有的。在內地網絡上,有關王斌餘是否應該執行死刑的爭論,有上萬帖子參加爭論,數目還在持續增加。這裡摘引一些評論。
一位網民在人民日報的強國論壇上發表意見說:「我花了幾乎3個小時的時間翻閱了網絡媒體對王斌餘一案所有的報道和評論,看完以後總覺得這個案子已經為整個社會敲響了警鐘,一個公平和諧的社會不能不重視普通勞工的權利,《勞動法》不能不保護勞動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王斌餘的殺人案產生的原因就是社會以及法律都沒有保護好勞工的這種神聖的權利。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矛盾的激化,發生嚴重對抗,王斌餘殺了人成為罪犯。欺辱王斌餘的老闆及其同夥雖無視勞工的權利,欺辱勞工也應得懲罰,但並不應該死在王斌餘的刀下,這也是悲劇。是法律沒有保護好王斌餘的權利,使得這種矛盾的激化導致了這場悲劇。」廣州「金羊網」的一篇評論說:「說來多少沉重,一個微不足道的小人物,一個原本默默無聞的人,因為傷害別人致死而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因為生命的尊嚴,也因為屈辱而沉淪的生命。當生命與生命碰撞,濺起的殷紅血液,灑滿社會的角落,讓我們嗅著它的血腥!說來多少沉重,王斌餘案難道不是我們時代與社會一個難以癒合的傷口嗎?一個流血的傷口!」
王斌餘判處死刑出現法與情悖逆
重慶法學家高一飛在《新京報》撰文認為: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看來,殺人償命,乃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人們在同情之餘,又認為對王斌餘判處死刑是正當的、合理的;但是從刑法刑事責任的立法和原理來看,對王斌餘處以死刑本身就違背法理。
現代刑法對於定罪判刑,不能光看行為後果,還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即行為應受刑罰譴責度的大小。我國1997年的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一條與過去理論上所說的「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適應"的「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有重大差別,是一個新確立的刑法基本原則。現在學界把它概括為「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其根本的變化在於增加了刑事責任這個因素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那麼什麼是刑事責任呢?通俗地說,就是指一個人的行為應當根據刑法所承擔的後果,這個後果包括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當判刑、判處什麼樣的刑罰。這些後果的決定因素就叫做刑事責任的因素。這些因素可以是客觀的事實特徵,也可以是主觀惡性特徵;可以是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的因素,也可以是決定刑罰輕重的因素。在決定刑事責任大小的問題上,責任能力(年齡、精神狀態)、故意與過失等是一般人所熟悉和能夠比較容易理解的內容。之外,法學界又提出(適法的)「期待可能性」這一因素。
還有一些律師從專業角度,更具體地為王斌餘作出辯護,包括認為王斌餘是自為過當等等。
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從當代中國的司法實踐來看,蔣愛珍案就是死刑覆核之後,該判死緩的;前年的劉湧案,因為量刑過輕,引起群情激忿,最高法院介入改判死刑。現在,王斌餘屬於「罪大惡不極」,處死反而可能激起民憤。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蕭揚去年10月在美國耶魯大學演講時指出,中國是傳統「禮俗」社會,法律不可能成為解決所有糾紛的「靈丹妙藥」,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過程所不可忽略的。法官的判決必須考慮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問題,而不應為了追求一個法律價值而不顧其他的社會價值。
農民工為中國的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農民工卻是城鎮最底下的階層,他們的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農民工鋌而走險索討工資的事件不斷發生,已經影響了中國社會的安定。要建設和諧社會,要落實以民為本,善待農民工、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為刻不容緩的要務,王斌餘案件成為當前中國社會矛盾的焦點,絕非偶然,人們期望中國的司法當局慎重處理此案。(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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