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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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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2] 處罰「擲物狂」以儆效尤

 房委會獨立上訴委員會昨日裁定,被扣滿17分的屯門友愛h「擲物狂徒」上訴失敗,須於一個月內搬離公屋。這是屋h清潔扣分制實施兩年來,首個因扣滿分而被「趕出屋」的公屋居民。房委會對「擲物狂徒」不作寬免處理,堅持施以取消公屋住戶資格的重罰,有利於維護扣分制的尊嚴;更重要的,是可以對那些隨意高空擲物、嚴重威脅他人安全的公屋居民起到阻嚇作用。高空擲物屬相當危險的刑事罪行,並非一般犯規,取消公屋戶籍不能替代刑事責任,警方還應依法檢控,以在更廣的社會層面產生阻嚇作用。

 屋h清潔扣分制訂立以來,已有四千餘公屋戶被扣分,其中,114人被扣10至15分,4人因被扣超過16分而面臨被終止租約的處罰,其中又有兩人通過上訴獲得一年寬免期。結果給公屋居民一個印象:好像是房署這頭捉人,上訴委員會那頭放人,致使扣分制起不到應有的阻嚇作用。上訴委員會有必要嚴格執行上訴機制,加快上訴周期,提高處罰效率,確保扣分制的有效執行。

 當然,房委會在對個別「慣犯」實施嚴厲處罰的同時,也要考慮一些現實情況。目前租住在公屋的居民,幾乎都是無錢自置物業的低收入者,有些甚至完全靠綜援維持生活,把這些人趕出公屋,不僅增加了他們的負擔,同時也最終會加重香港社會的負擔。因此,對於大多數公屋居民來講,處罰並不是最終目的,通過扣分對其進行教育以培養其良好的行為規範,才是最終目的。政府應該通過這一真實的個案,以各種有效方式,對市民進行教育。同時,對於那些偶爾犯錯或知錯就改的居民,要給予他們改過的機會。如當局可以參考司機扣分制中,通過學習安全駕駛課程就可以抵銷被扣分數的做法,將懲罰與改過自新相結合,讓被扣分的公屋居民從事一些義務清潔工作,來減去被扣除的分數,其社會效果可能更好。(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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