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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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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3] 香港法院不應受理「政治問題」案件

■范振汝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法院,主要是聯邦法院多以「政治問題」為理由,不願受理涉及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相爭的案件,以免將自己陷入尷尬的局面。美國是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之一,因此其司法判例可作香港參考是有法律依據的。

 特區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於9月3日一個集會上,公開談論近年市民以司法覆核挑戰政府決策有所增加的情況。他表示這反映了市民對法律及自己權利認識的增加。另一方面,他亦對政治敏感問題經常被帶到法庭而感到困擾。陳兆愷認為「法庭是裁決權益紛爭的地方,政治問題應在議會內解決。」因此,如何界定法院不應受理的「政治問題」以減少法院的困擾,實有必要。我們或應參考美國法院的做法。

六類「政治問題」

 「政治問題」是美國最高法院在其1962年審理的貝克訴卡爾案中所闡明的概念與規則。當年聯邦地區法院則以田納西州州議會選區的劃分事關州議會的權力,事屬「政治問題」為理由,而不予以受理。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聯邦地區法院的決定,同時就「政治問題」作了更明確的闡述及界定,可分為六類:

 一、應由其他機構決定的問題,亦即《憲法》已明文規定此事應由另一政治機構負責決定的事宜;

 二、難以找到解決辦法標準的政治問題,亦即法院難以發現解決問題的可行標準;

 三、涉及政策性的問題,亦即法院作出決定之前必須先作出非司法性的政策性判斷;

 四、事關是否尊重其他部門的問題,亦即法院採取單獨行動必然導致輕視政府其他有關機構的結果;

 五、必須堅持已作出的政治決定,亦即情況特殊,必須恪守已作出的政治決定;

 六、政府各部門必須行動一致,亦即政府各部門對同一問題各行其事會導致非常尷尬的局面。(見朱偉一、董婉月編著:《美國經典案例解析》,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60-68頁)

 美國法院,主要是聯邦法院多以「政治問題」為理由,不願受理涉及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相爭的案件,以免將自己陷入尷尬的局面。今舉事例以說明之。1978年12月,美國卡特總統宣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與台灣斷交。

聯邦法院不願受理「政治問題」案件

 一周後,國務院宣佈終止與台灣的共同防務條約。美國參議員戈爾德瓦特等人於1979年狀告卡特總統,其理由是,總統未經參議院2/3多數票的同意,不得終止美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條約。但問題是,《美國憲法》只明文規定:參議院以2/3的多數票可以拒絕批准總統提交的兩國條約,但對總統終止條約是否需要參議院以2/3的多數票批准卻隻字未提。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受理此案,理由是美國最高法院不宜解決政治問題,而戈爾德瓦特等人提出的正是「政治問題」。事涉上述的第一類,因根據最高法院過往的判例,已明文規定行政機構是美國涉外事務的唯一代表。在1982年的克勞克特訴列根案中的「政治問題」,則屬於司法部門無法找到可行解決辦法的一類。在此案中,列根總統被告違反了《戰爭權力決議》。當時有50名美軍被派往陷於內戰中的薩爾瓦多,而行政當局事先並未通知國會,但國會也未採取任何調查措施及呈報要求,這使法院無法找到可行解決的辦法。

美國案例作香港參考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美國是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之一,因此其司法判例可作參考是有法律依據的。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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