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12] 內地公務員法的新特點
■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內地《公務員法》未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不在香港特區實施。但該法卻有不少新特點、新思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公務員對上級命令是「絕對服從」還是「相對服從」問題。
今年4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該法共18章107條,對公務員法的適用範圍、公務員的基本級別和基本義務權利、職務與級別、錄用和調任、考核獎勵和懲戒、工資福利和保險待遇、職位聘任、交流與迴避、退休與辭職辭退、申述與控告等方面作了系統而較為完善的規定。
標誌內地公務員法制形成體系
納入該法的公務員包括中央一級機關公務員47萬餘人,省級機關53萬餘人,地市級機關144萬餘人,縣級機關285萬餘人、鄉級機關106萬多人,全部公務員隊伍約630萬餘人,佔全國人口約0.5%,平均每200人中有一名公務員。
在該法實施前,目前管理內地公務員的法律是1993年10月1日實施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及相配套的二十多種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公務員法》的制訂標誌著內地公務員的法律制度形成完整的體系。
規範了上下級關係問題
《世說新語.品藻》:「犯上難,攝下易。」說的是冒犯上司困難,管理下屬容易。唐.林寬《送惠補闕》:「長因抗疏日,便作去朝心。」說的是與朝廷方針不諧,提出異議,便要作辭官、罷官的準備。
去年12月公務員法(草案)進入立法程序時,人事部部長張柏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說明,公務員不得對抗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否則將被視為違反紀律而受到行政處分。草案的這一規定,引起與會常委、法律專家與媒體廣泛關注,普遍認為不妥,與世界先進的公務員制度不接軌。
今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該法的報告中吸收了方方面面的意見後認為,公務員服從上級命令是應當遵守的紀律,但草案過於絕對,為防止執行上級違法或錯誤命令對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可能造成重大的無可挽回的損失,公務員有權提出糾正意見。而盲目執行違法或錯誤命令的公務員不能免除責任。
規範了上下級責任與義務
經修改後的《公務員法》第52、53條規定,公務員有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義務,公務員不得拒絕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加了「依法」兩字。但第54條又強調,「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務員制度是一個等級分明的層級結構,下級服從上級是該制度的基本組織原則和紀律,但公務員又是憲法和法律的忠實的執行者。如兩者出現抵觸,下級公務員經常左右為難。公務員法的上述規定,在兩者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有助於發揮下級公務員的主觀能動性,有利於提高上級公務員的決策水平,相信內地公務員的總體施政水平在公務員法實施後,會有顯著的提高。 (本欄每周三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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